时间:2022-09-14 13:00:01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共和国刑诉法(1996年3月17日修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察院、公安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可以依据要求查看、冻洁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 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已冻结的,不可反复冻洁。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刑诉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19.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检察院、公安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可以依据要求查看、冻洁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依据这一规定,老百姓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不可以划款储蓄、汇钱,对在侦察、移送起诉中嫌疑人身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理应依法予以收走或是退还被害人的,可以办老百姓 法院裁定通告冻洁嫌疑人储蓄、汇钱的金融企业上缴国库或是退还受害人。
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1998年5月14日调整)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可以依据要求查看、冻洁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检察院调整)
第一百九十四条 检察院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可以依据要求查看、冻洁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