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15:00:12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共和国刑诉法(1996年3月17日修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该将作为证据鉴定结果告之嫌疑人、受害人。假如嫌疑人、受害人提交申请,能够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刑诉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18.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意外伤害的医学鉴定存在分歧必须重新鉴定或者是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做。"法院 在开庭审判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门诊所作出的鉴定结果,经举证后,觉得有异议,不能成为定罪依据的,能够再行聘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别的医院门诊进行调整鉴 定或是重新鉴定。不可以再行聘用别的鉴定中心开展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1998年5月14日调整)
第二百四十条 审理案件单位或是办案人觉得鉴定结果不明确或是有错误,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能够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该将作为证据鉴定结果告之嫌疑人、受害人。假如嫌疑人、受害人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提交申请,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审批后,能够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重新鉴定,理应再行分派或是聘用司法鉴定人。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检察院调整)
第二百零四条 针对鉴定结果,检察人员理应进行核查,适当的时候,能够明确提出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的建议,报检察长审批后开展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检察长可以直接确定开展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
第二百零五条 作为证据鉴定结果,检察院审理案件单位理应告之嫌疑人、受害人;受害人身亡或没有诉讼行为的能力,应该告之其法律规定代 理人、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假如嫌疑人、受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经检察长准许,能够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但应当由 要求方担负鉴定费用。 告之嫌疑人、受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鉴定结果,可以只告之其结果一部分,不告之评定全过程等其它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