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0:2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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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一纸鉴定,魏宇心里五味陈杂,像被雷击般说不出话来,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辛辛苦苦养育的一双儿女,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2013年,魏宇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盛婷婷,初次见面盛婷婷不怎么说话,清冷淡然的气质很是吸引他,他试着对盛婷婷展开追求。没想到,盛婷婷似乎对他很中意,不到两个月,两人去民政局登记领了证。
八个月后,盛婷婷诞下一子,起名魏宽宽,全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中,却忽略了产期的提前。三年后,两人又有了女儿魏豆豆。儿女双全的他们,外人很是羡慕。魏宇也将所有的期望都寄托在一双儿女身上,他倾尽所有,生怕孩子们受一点委屈。
2019年3月,魏宇意外发现盛婷婷对婚姻有不忠行为,夫妻感情因此破裂,6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魏宽宽跟魏宇,由魏宇直接抚养。女儿魏豆豆和盛婷婷生活,魏宇每月支付魏豆豆抚养费2000元直到成年。
2020年初,魏宇意外发现儿子魏宽宽并非自己亲生。想起邻居之前开玩笑说女儿不像爸爸,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带着女儿去做亲子鉴定,这一鉴定又揪起他的心,鉴定结论显示魏豆豆和自己也没有血缘关系。
这样的事实令他无法接受,感觉自己就是个绝世“大冤种”,竟被盛婷婷欺骗了这么多年。愤怒之下他决定用法律讨回公道,要求盛婷婷偿还自己这些年来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魏宇能否向前妻盛婷婷追索离婚后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一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是亲子关系,就不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盛婷婷隐瞒真相使魏宇误认为自己与两个孩子是亲子关系而履行“抚养义务”,这一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这种情形下,受欺骗方魏宇可以要求前妻盛婷婷返还其离婚后为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费用。
魏宇能否要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
我国法律对受欺骗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尚无定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女方应返还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盛婷婷采取欺骗手段,让魏宇为非亲生子女支付抚养费用,这种欺诈性抚养行为侵害了魏宇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盛婷婷应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魏宇知晓真相后仍然自愿抚养的,不构成欺诈性抚养,据此要求返还抚养费的,则不予支持。
魏宇能否要求盛婷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配偶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盛婷婷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长期隐瞒两个孩子非魏宇亲生子女这一事实,给魏宇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属于重大过错情形,其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盛婷婷应就其给魏宇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切莫因自己一时的过错行为,给孩子造成一生的心理创伤。
《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事编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该条规定,这一概念包含如下几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包括同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
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民法典》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根据其赔付能力和自己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星琛说法
夫妻应相互忠实,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感情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案情简介
梁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江某在一处出租屋内嫖娼。民警接到报案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江某的妻子,江某与一位单身女子刘某共同居住在一处出租屋内,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解释道自己与刘某只是合租关系。
梁某说,两年前她就发现自己的丈夫江某与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夫妻感情不和、关系恶化,经常吵架,后来双方就开始分居,而江某与刘某共同居住在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江某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他先是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来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是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则住客厅。并称两个人仅仅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个人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丈夫出轨与他人同居,妻子离婚后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吗?
即使真的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只是合租,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江某在双方矛盾不断激化的情况下,仍不收敛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于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梁某可以向江某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换句话说,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也就是自己的配偶要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者索要赔偿,因为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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