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13:30:08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共和国刑诉法(1996年3月17日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开展搜察,应向被调查人出具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押时,如遇紧急状况,不另用搜查证还可以进行搜察。
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1998年5月14日调整)
第二百零六条 开展搜察,应向被调查人提供《搜查证》,实行搜察的办案人不能低于二人。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拘留、拘捕时,如遇以下紧急状况之一的, 无需《搜查证》还可以进行搜察: (一)很有可能随身带作案工具的; (二)很有可能掩藏发生爆炸、有毒等危险品的; (三)很有可能藏匿、毁弃、迁移犯罪证据的; (四)很有可能藏匿别的犯罪嫌疑人的; (五)别的突发的紧急状况。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检察院调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院在搜察前,理应掌握被搜察目标的相关情况、搜察当场及周边环境,明确搜察的范畴和重点,确立搜察工作人员岗位分工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搜察必须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中进行,能够有司法警察参与。适当的时候,能够分派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是邀约本地公安部门、有关部门帮助开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开展搜察,应向被搜察人或者它的亲属提供搜查证。 搜查证由检察长审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逮捕、拘押时,如遇紧急状况,不另用搜查证还可以进行搜察。但搜察完成后,搜察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汇报,立即补领相关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