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刑事诉讼律师团队(吉***原村支书获刑15年提申诉,家属:省高院曾改判类案)

时间:2023-05-04 00:31:10来源:法律常识

通化刑事诉讼律师团队(吉***原村支书获刑15年提申诉,家属:省高院曾改判类案)

因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和行贿罪,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保安村原党支部书记周密,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吉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判决书显示,周密于2015年骗取国家涉农扶持资金112万元,利用东昌区金泉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泉合作社)申报“2016年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组织资金项目”,于2016年骗取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扶持资金20万元,共计132万元。对于周密犯诈骗罪部分,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近日,周密的家属向通化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他们发现吉林省高院去年曾改判一起诈骗案,该案被告人苗某某骗取国家项目补贴237万,一审获刑12年;吉林省高院二审改判定罪免处。家属认为,该案案情跟周密犯诈骗罪部分“非常接近”。周密的代理人表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案同判”的原则,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亦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目前,通化市中院已对周密家属申请再审审查一案作出立案,尚未决定是否再审。

曾被指控“涉黑”的村支书,被判4罪获刑15年

周密一案在通化当地颇受关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3月18日,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东昌区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一文。该文称,周某(注:指周密)利用自己担任保安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干扰选举方式让其经营企业的员工担任村委会成员,长期把持村级政权,欺压群众。

文章称,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东昌区范围内首例涉黑案件,东昌区检察院党组对扫黑除恶工作高度重视,在案件侦查阶段,就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年3月,东昌检察院对周密等7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向东昌区法院提起公诉。

4个月后,东昌区检察院变更起诉,“摘掉”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项罪名指控。

同年10月,东昌区法院以周密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周密上诉后,通化市中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法院认定周密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伪造签名的方式,申报成立了金泉合作社。此后,周密指使其他六名被告人采取制作虚假出资记录、虚假账目、虚假银行流水,伪造合作社成员签名等方式,于2015年骗取国家涉农扶持资金112万元,利用金泉合作社申报“2016年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组织资金项目”,于2016年骗取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扶持资金20万元。

吉林省高院发文:该院改判一起诈骗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周密的家属周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周密服刑刚满5年。“有朋友发我一个链接,说上面的事跟周密的情况很像。”

周先生所说的链接,指的是吉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23日推送的文章《省高院二审改判一起诈骗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文章称,2017年,被告人苗某某为骗取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补贴,以自己为实际经营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义提交了部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明细表,骗取了国家项目补贴款237.0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苗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亲赴农机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踏查,了解到苗某某的合作社共有员工30余名,机械160余台,是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认定的“吉林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苗某某本人是市级“十强农产品经纪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且群众口碑很高。苗某某因本案被羁押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用机械全部闲置,部分露天放置的机械已经生锈,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也为当地的农业机械化推广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文章称,鉴于以上情况,省高院经研究认为,苗某某在申报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时,虚构了非村民本人签字同意的土地承包合同多份及明细表,骗取了国家项目补贴资金,且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考虑苗某某实际购置了项目要求的全部农机并通过了检查验收,虽然没在签订虚假合同的村提供土地托管服务,但在其他村镇进行了秸秆打包、高效植保等代耕代种服务5万余亩,使当地群众受益。苗某某的行为同全省判决生效的没有实际购买农机而骗取国家补贴的情形有明显区别,且骗取的国家项目补贴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并在二审期间全额退还了赃款,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考虑,依法给予免于刑事处罚。

周先生认为,周密的情况确实与上文中曲某某的情况“非常接近”。

律师:即使构成诈骗罪亦应免罚

周密委托的代理人介绍,金泉合作社于2012年1月9日注册成立,主要是通过养猪带领村民致富。合作社成立后不断扩大建设,在首次申报扶持资金之前,周密已累计投入2000余万元资金,对金泉合作社进行了扩建、改造施工。申报补贴时,周密还根据申报要求自筹配套资金75万元。该合作社的养猪存栏数一度超过3000头。这种情形与没有任何投资建设而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具有根本的不同。此外,金泉合作社申领到112万元和20万元两笔国家财政补贴款后,周密将其全部用到了金泉合作社的实际建设上,没有将这两笔款项不法占为己有。因此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补贴款的主观故意,不具有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主观目的。

周密委托的代理人表示,与苗某某类似,周密也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在当地建立了规模较大的、管理规范的实体企业,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显然,补助资金以及周密投入的大量投资款亦给当地居民带来了红利。该案的诉讼过程中,涉案违法所得亦被全部追回,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结果,且判决作出后,周密亦积极履行判决判处的罚金义务,积极悔过其不当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案同判”的原则,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亦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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