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3:29: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某一、陈某一的诉讼请求因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被依法予以驳回。
案
件
详
情
1996年9月27日,杨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偏三轮摩托车搭载陈某(系杨某一、陈某一之子)行驶至南川区青冈扁路段时,为了避让对面来车,致使车辆驶出路外,造成陈某受伤,后陈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杨某承诺愿意为杨某一、陈某一养老送终,二人考虑到与杨某的亲戚关系,一直未报警,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杨某一、陈某一于2021年8月30日作为原告以杨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7万余元。杨某对发生交通肇事致陈某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以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为抗辩,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 2021年8月30日,距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1996年9月27日已达二十四年之久。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在超过法律规定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因此,南川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一、陈某一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三年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的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人最长的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可以起诉,除义务人自愿履行外,权利人丧失胜诉的权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超过法定期限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有理便也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文: 张海娜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