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3:27:44来源:法律常识
翡翠城小区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2日讯(记者 杜玉全)今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家住成都市锦江区翡翠城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夫妇,因不满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于其投诉该小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问题的回复意见,而将对方告上法庭,并请求法庭责令被告履行物业收费价格管理的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小区业主投诉:小区物业收费超标
刘先生称,2004年他开始入住翡翠城小区,2011年10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今后3年的物业收费标准。其中约定,花园洋房的各年收费标准分别为:1.8元/月·平方米、1.9元/月·平方米、2.0元/月·平方米;小高层电梯公寓各年标准分别为:2.18元/月·平方米、2.28元/月·平方米、2.38元/月·平方米。然而,随后刘先生及小区其他业主发现,该收费已经超出了政府指导价格的最高标准。
“我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为一级,收费也是按照一级标准来的。”刘先生称,根据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显示,一级物业服务的政府指导价中有无电梯的收费分别为:1.75元/月·平方米、1.15元/月·平方米,两者均可上下浮动20%,“因此,两者最高物业费用应该为2.1元/月·平方米和1.38元/月·平方米,但很明显我们的收费超标了。”
之后,刘先生在2012年7月将该情况向成都市发改委做了投诉。同年9月,锦江区价格举报中心对此做出书面回复称,物业公司的收费超出了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并将2011年10月20日到2012年6月30日间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的物业费向相关业主做了清退。同时明确,2012年7月1日后,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右)及相关政府指导价(左)
不满投诉回复 业主状告发改局
今年2月27日,刘先生再次向成都市发改委进行价格举报,称小区物业公司依然在进行违规收费,且退款仅为前期半年多时间的超额收费,要求成都市发改委立即依法制止物业的违规收费,并要求物业在完备备案手续后再收费,同时要求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退还之后违规收取的费用,及对物业进行信用记分处理。
成都市发改委在接到刘先生投诉后,将其转交于成都市锦江区发改局进行办理。今年3月19日,成都市锦江区发改局对此做出回复称,此前已责令物业对于物业公司向相关业主退还了2011年10月20日到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超收部分。而此后根据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物业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即可。而对于“花园洋房”问题,不属于普通住宅,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不予并处罚款,对于信用记分问题应按照程序向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反映。
不过,对于成都市锦江区发改局的上述回复,刘先生并不满意,认为其并未履行好价格管理职责。随后将其起诉到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履行物业收费价格管理的法定职责,重新做出对物业的处理决定。
庭审现场:
今日上午9点,该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先生认为,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的时间在2011年10月,而被告在就投诉的回复中提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违背“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不能作为本案的法规。
而对于“花园洋房”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说法,刘先生在庭上称,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除别墅外,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花园洋房不属于别墅类住宅,理应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其收费显然超高。
成都市锦江区发改局代理律师辩护称,对于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而坚持处理决定的全部意见。此前对于原告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同样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改局已经依法履行了价格投诉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做出的决定有充分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今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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