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安全开展安全检查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特点、损害状况或是生理状态,以查清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明确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特点,必须通过人身检查,查询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体表层有什么特征,如长相、皮肤的颜色、独特印痕、人体各处有没有破损等;明确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损害状况,结合实际主要是针对受害人损害状况检查,进行检查看一下受害人损害部位、水平、伤情样子等;明确生理状态通常是查验受害人、嫌疑人有没有身体缺陷,例如大脑发育状况,是不是智力障碍,各种各样身体机能状况如何等。这种查验,有益于查明案子的特性、违法犯罪方法和方式,犯案所使用的专用工具及违法犯罪的桥段,这会对评定犯罪行为、查清犯罪嫌疑人,都是有重要作用。为救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对人身检查的顺利开展,办案人开展人身检查时,务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开展:
1.办案人对回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在适当的时候,能够强制性开展人身检查。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开展强制性查验关键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罪刑,回绝办案人对它进行人身检查,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人应根据详细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最先向嫌疑人讲清检查的项目目地、实际意义,教育他配合检查,这样有助于嫌疑人配合检查,以确保日常检查的顺利开展。但如果通过正面教育后,嫌疑人仍回绝检查的项目,办案人可以采用强制性手段开展安全检查。另一种情况就是嫌疑人神智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办案人也可以采用强制性手段并对人身安全开展安全检查。对受害人不可强制性开展人身检查。假如受害人不愿查验,办案人理应认真地开展品德教育,适当的时候,可以找亲属相互配合,搞好被害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2.对女性的人身检查,须经女工作员或女医师开展。是为了反映对女性的独特维护。这么做,有益于维护遇害女性或是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并可避免不必要误会,如避免别人误会检查人对所检查人有人身安全侮辱行为等,以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3.开展人身检查需要做好检查的项目询问笔录。由于对人身安全开展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获得直接证据,搞清案件。只有把人身检查的现象通过文字固定下来,产生检查笔录,才有证据使用价值,才可以用于证实案件事实。检查笔录是证据一种。理应按照实际检查的项目目标和规定,将检查的项目时长、地址、被检查的项目人、检查的项目通过和结果,都求真务实地一一统计清晰,不能出现虚报。最终由参与查验的人与见证者签字或盖公章,便于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