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3:58:54来源:法律常识
1、案情简介
2022年7月中旬,王某(化名)因涉嫌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其家属在一周后才收到拘留通知书,通过朋友马上联系我。和他们简单介绍定罪要件、量刑档次、取保准备后,就委托我辩护。
2、案件经过
委托当天先预约最早的会见时间,提前准备48小时内有效核酸报告。
第一次会见,向王某询问生活状况、转达家事,了解案发经过、讯问情况,介绍罪名量刑。结束后马上向家属反馈王某状况。
当天下午,到派出所向承办警官提交委托手续、了解案情、讯问进展。随后向家属分析案情、确定取保方案。
第二次会见,向王某分析案情、取保方案、告知利弊,提出建议。其也同意实施该方案。后向家属反馈。
之后几天,先向承办警官核对案情、申请调解,再与被害人多次沟通,当面向他们代王某道歉退赔,终于取得所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另外还到派出所调取王某的暂住信息。后向家属反馈。
综合案情介绍、王某的讯问态度、常住宁波和被害人谅解,可以认为王某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社会危险性较低,逮捕可能性较低。并据此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于最后一周向公安提交并解释理由。并同步向家属反馈。
3、结果
之后定期向承办警官询问进展、向检察院确认公安是否报捕。
8月中旬,争取到公安不报捕,取保申请顺利通过。并帮家属代为支付保证金,王某终被释放。顺利取保后第三天,再次提醒其取保注意事项。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