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2

时间:2022-10-31 19:20:11来源:法律常识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税务##财税##小型微利企业缓缴所得税#

概念

根据2019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常见八大误区

  • 误区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从业人数的情况;
  2. 资产总额的情况。
  3.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 误区二、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样,要分别考虑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 误区三、非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误区四、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误区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 误区六、劳务派遣单位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含已派遣人员。

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遣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 误区七、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误区八、“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实际利润额”。

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使用。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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