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对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要犯罪嫌疑分子结构,通过审查和进一步调查后,认为有拘捕必须的,必须在拘押后3日之内,写下报请批准书,和卷宗原材料、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检察院报请核查准许。这些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是要遵守的。考虑有一些案子重要繁杂,在3日之内很难对是否要提请逮捕做出决定或者是对案件异议比较大等“突发情况”,法律法规容许公安机关将报请检察院核查核准的期限还可以再增加1日至4日。
在违法犯罪案例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子占据非常大的占比,这种案子有涉及到地域广、证据调查量大、调查取证难度高等优点。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需在7日之内做出是否要拘捕的决策显而易见时长太仓促,为适应实际工作必须,对上述这几点独特犯罪嫌疑分子的报请核查准许时间能延至拘押后30日内。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例中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10日之内做出决定。在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也可延长1日至4日。对无需拘捕的,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对需要再次侦察,而且合乎取保候审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较长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假如嫌疑人各自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用取保侯审对策,每一行政机关有权利确定取保候审的最多限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一旦被监视居住,每一行政机关有权利确定监视居住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