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刑事律师团队(大连刑事律师介绍)

时间:2023-05-13 04:49:21来源:法律常识

大连市中山区刑事律师团队(大连刑事律师介绍)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在担任法官和法院院长的19年时间里,与律师联手“做案子”,帮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为内部人员提拔升迁,从中收受贿赂60余次共计85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7月2日)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了解到,案发前担任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院长的张明鹏日前因受贿罪,被营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营口市中级法院关于被告人张明鹏的判决书。

任职19年,受贿850余万获刑10年

1964年出生的张明鹏是辽宁省普兰店人,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副庭长及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辽宁省瓦房店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根据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指控,自1999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明鹏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0.9万元、15万美元、11万港元以及价值95万元的财物和购物卡。合计折合人民币853.0599万元。

2019年3月,营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明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明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今日(7月2日),新京报记者致电营口市中级法院了解张明鹏案件的审理详情,主审法官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联手律师 “做案子”,称对方“不敢不借”

法院查明张明鹏的犯罪事实共有63起,其中跨度最长、数额最大的一笔受贿,来自于张明鹏与律师新某之间。

根据法院认定,2003年以来,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瓦房店市法院院长、西岗区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新某给予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

在接受审理时,张明鹏的供述称,自己曾向新某要过104万元,这笔钱用于帮亲家还债。张明鹏称,他正是抓住了新某这种“不敢不借”“不好意思张口要”的心理,把这笔借贷风险转嫁到新某头上。

律师新某在证言中表示,除了平时案件上的关照与好处费,当张明鹏提出104万元的借款时,他还是答应了。“吃律师这碗饭,根本不能拒绝他的要求,要么拒绝他和他翻脸,要么答应他的要求,拿104万元给他用,我就得有损失104万元的心理准备。”

张明鹏与律师新某的权钱交易:

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期间:

2003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4万元。

张明鹏在担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期间:

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09年夏天,张明鹏收受新某给予的10万港元;

2009年末,接受新某请托,对该院审理的被告人刘学良涉嫌玩忽职守案进行关照,收受刘学良妻子通过新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张明鹏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院长期间:

2012年春节前、2014年端午节、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中秋节,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5万元、5万美元;

2013年,张明鹏接受新某请托,为新某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在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提供关照,收受新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8月,张明鹏因借款100万元到期,为偿还债务转嫁风险,以其亲戚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新某借款104万元,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仍不归还;

2016年,张明鹏接受新某请托,答应为本院审理的被告人王艳君涉嫌挪用公款案提供帮助,收受王艳君丈夫通过新某转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提拔下属至少五千,当事人求助2万起

在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中,除了多名律师与张明鹏有往来以外,张明鹏收受的贿赂中,主要来自院内提拔法官、干警以及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行方便的“好处费”。

根据判决书显示,张明鹏的犯罪事实中,其收受律师代理人贿赂的共有5件;收受的好处从10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此外,有30多宗犯罪事实,是他收受案件当事人亲属或者公司负责人的好处后,凭借职权左右案件走向,案件类型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以及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到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公司借贷、申请执行等不一而足,从中收取的费用从2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除了左右案件走向,张明鹏的另一部分受贿来源为:帮助法院内部法官、干警晋升。根据统计,在收受好处费后,他所提拔的庭长、副庭长或者帮助调入法院工作的案件共计21起,主要发生在其担任瓦房店法院和大连西岗区法院院长期间。在此过程中,他收受下属给予的好处费从5000元到30万元不等。

这其中最多的一笔,是2008年8月间,张明鹏利用担任瓦房店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该院进行人事调整过程中,为该院工作人员冯某谋取职务提拔,将其从办公室管理员提拔为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3月,张明鹏又将冯某从办公室副主任提拔为办公室主任。张明鹏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四次收受冯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于2011年6月收受冯某为其购买的丰田越野车一辆,该车价值经认定为人民币49.9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世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