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部门的办案人员,是无法办理和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子的,假如逐渐不知道与案子有利益关系,但其实了,就应该逃避,终止再次申请办理案子。被告方觉得办案人员与案子有利益关系的时候可以申请回避,规定他不再申请办理本案子,由别人去办理。这类申请回避权是国家法律授予被告方以及法定代表的诉讼权利,司法部门的办案人员在申请刑事案时,有责任告知本人以及法定代表有申请回避的权力,任何人不可以夺走被告方以及法定代表申请回避的权力。
在刑事诉讼法的不同阶段,被告方都是有申请办理办案人员逃避的权力。被告方除开有权利申请办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是办案人逃避外,也可以申请在侦察、检查、审理工作上出任纪录或翻译的工作法院书记员、翻译员及其受司法部门分派或是聘用对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难题进行鉴定得人逃避。纪录、汉语翻译和评定工作就关联案子的妥善处理,被告方有权利申请办理她们逃避能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营私舞弊的情况。
申请办理办案人员逃避,并非只有被告方能够明确提出。倘若被告方是未成年、精神病患者或者其它无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表包含其父母、赡养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是并对承担维护的责任行政机关、团队的典范也有权利提交申请,规定办案人员逃避。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理应逃避的情况,法律法规:
1.办案人员本来就是本案的被告方或是他虽然不是被告方,可是此案当事人夫、妻、父、母、子、女或是亲兄弟姐妹。
2.办案人员自己或是它的直系亲属和此案有利益关系,本案的解决很有可能涉及到他的一些权益。
3.办案人员以前曾担任本案的见证人、司法鉴定人、辩护律师或是委托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该案被告方有别的关联,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子。
5.办案人员接纳被告方以及委托人请客送礼,或是违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