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强硬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可用时要应遵守一定的司法程序:
1.公安部门在执行逮捕时,最先必须有逮捕证。公安部门在收到检察院的批捕认定书、确定逮捕通知书或是法院的拘捕犯人认定书之后,由县之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审签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应向被逮捕人提供逮捕证。执行逮捕工作的人员针对抵触拘捕的犯人,可以用戒具。
3.公安部门在逮捕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形外,应将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24钟头之内,通告被逮捕人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4.法院、检察院针对分别决定逮捕得人,公安针对经检察院批捕得人,都必须要在逮捕后的24钟头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捕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
在以下前提下,可作为“妨碍侦察”的情况,无须在24小时之内通告被逮捕人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或与犯罪团伙、犯罪团伙有牵涉,因为别的涉案人员并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消息传出,可能会造成别的同案犯的逃走、自尽、摧毁或伪造证据罪等现象发生,防碍侦察的工作顺利开展;
2.被逮捕人亲属或单位得人与其说违法犯罪有牵涉,通知后可能会引起迁移、藏匿、消毁罪行。在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没法通告”的现象,如被逮捕人家人或是所属单位地址未知,或其亲属或所属单位在偏远地区,交通不方便,24钟头之内无法通告到;还有的被逮捕人无亲属,无所属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