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押做为公安部门在侦查活动里的紧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依规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强制执行措施,在适合时要遵守以下司法程序:
1.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提供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部门执行拘留的凭据。拘留证理应注明被拘留人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部门图章。对抵触拘押得人,执行拘留工作的人员可以采用适度的强制性方式,必要时应用戒具。
2.公安部门拘押人之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应将拘押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24钟头之内,通告被拘留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一般在以下前提下,可作为“妨碍侦察”的情况,无须在24小时之内通告被拘留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1)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或与犯罪团伙、犯罪团伙有牵涉,因为别的涉案人员并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消息传出,可能会造成别的同案犯的逃走、自尽、摧毁或伪造证据罪等现象发生,防碍侦察的工作顺利开展;(2)被拘留人亲属或单位得人与其说违法犯罪有牵涉,通知后可能会引起迁移、藏匿、消毁罪行。在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没法通告的情况,如被拘留人家人或是所属单位地址未知,或其亲属或所属单位在偏远地区,交通不方便,24钟头之内无法通告到,还有的被拘留人无亲属、无所属单位等。
3.公安部门针对被拘留得人,必须在拘押后24钟头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押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对需要拘捕而直接证据还严重不足的,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此外,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例中,嫌疑人若是在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者是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很有可能,必须拘押的,检察院能够做出拘押确定,但仍然由公安机关实行。检察院必须在拘押后24钟头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押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对需要拘捕而直接证据还严重不足的,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