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要求,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能够并对先行拘留:
1.已经准备违法犯罪、推行违法犯罪或在违法犯罪后即使被发现的。在其中“准备违法犯罪”就是指为了能推行违法犯罪,事前提前准备专用工具、造就违法犯罪标准;
2.受害人或是到场亲眼见到得人指认他违法犯罪;
3.在身旁或是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4.违法犯罪后试图自尽、逃走或在逃的;
5.有摧毁、作伪证或是串供可能性的;
6.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不明身份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要行为的。
依据法律要求,拘押执行是由公安机关承担实施的,可是,对省级以上各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典范推行拘押,执行拘留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拘留人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其常务委员汇报。对乡、民族乡、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假如采用拘押措施,执行拘留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汇报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