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每一个中华民族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时候都要有应用本民族语的权力,这也是我国宪法给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上的权力。针对少数名族而言,务必重视少数名族应用本中华民族文字语言的好习惯,在刑事诉讼法中亦是如此。那也是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体现。全面地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1.每一个民族中国公民在开展诉讼的情况下,都是有应用本中华民族文字语言的权力,这是每个公民权利,所有人不可夺走。假如不精通本地通用规范字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在多民族一起生活的地域,或是少数民族的中国公民到另一个地方去起诉,司法部门,包含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理应想尽办法为其进行翻译。这也是公检法机关应尽的义务。
2.在民族聚居地或是多民族聚居的区域,一般用本地通用语言表达开展起诉,并得用本地通用文本公布裁决书、通告和其他文件。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一些偏远少数名族聚居地省份或地区,有很多中华民族一同生活在一个地区,有些甚至一个县就会有好几个少数名族聚居地在一起,在起诉时,理应应用本地通用文字语言。换句话说,在民族聚居地或是多民族聚居地域,存有多种多样民族语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法的不同阶段审讯嫌疑人、被告理应应用本地通用语言表达,公布裁决书、通告和送到法院传票、通告等相关资料,理应应用本地通用文本。这主要是充分考虑这样的地方,各族人民在一起长期性在一起生活,有本地通用文字语言,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环节中理应重视他的风俗习惯和规范字习惯性,最好使用本地通用文字语言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因为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审理案件和审判案件自身,也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方式,尤其是在公布裁决书、通告和其他文件时,如果采用本地通用文字语言,通常会收到较好的普法宣传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