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权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要求具体的方式和方法完成。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下列方式开展:根据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程序流程,发现并改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大案要案讨论和其它侦查活动,执行侦查监督岗位职责;当诉讼参与人对办案人在侦查活动中侵害其诉讼权利和人身自由权的举动明确提出控诉时,人民检察院立即接受和立即核查,发觉违反规定及时改正,依法办理;通过审核公安部门实行人民检察院审批或是不批准逮捕确定状况,发觉违反规定情况,执行侦查监督岗位职责。
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具体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口头上改正方法。针对情节较轻违法行为,如属某些办案人的违反规定,应向犯罪行为自己口头上明确提出改正建议;针对含有客观性违法行为,应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明确提出改正建议。检察人员参与审讯嫌疑人、现场勘查当场等侦查活动过程中发现办案人有违纪行为需及时明确提出。二是书面形式改正方法。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非常严重的违纪行为,理应请示检察长审批后,向传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检察监督公文,一经传出,便具有法律效应,侦查机关应该马上纠正违法个人行为并把改正的现象回应检察系统。
检察院所提出的纠正违法建议不会被侦查机关接纳的,应该往上一级检察院汇报,并抄报上一级侦查机关。上级领导检察院觉得下属检察院建议正确,理应通告平级侦查机关催促下属侦查机关改正;上级领导检察院觉得下属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建议不正确的,理应通告下属检察院撤消纠正违法通知单,并告知平级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