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29:44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欧阳某某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欧阳某某男朋友)一起入住在东莞市常平镇某公寓。2018年4月29日1时许,欧阳某某趁王某上厕所之机,盗走王某放在房内背包内的美金2100元(折合人民币13312.53元)。
欧阳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辩护人在接受欧阳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与欧阳某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与核实证据。辩护人在与被告人的多次会见中发现被告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深感悔意,同时辩护人也提醒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本案具有极大的帮助。后来,在辩护人的多方努力之下,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也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就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等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情形,被告人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谓取得较轻的结果。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