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26:01来源:法律常识
“裸泳”的P2P和无辜的副总
——金融犯罪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手记之四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题记:谨以此文,献给相信法律找到我们,却没有获得无罪的人们。
不能磨灭的记忆
中年以后,我不时会想到自己离开这个世界时的幻景,经常想到天堂的样子。
美丽、圣洁、温暖、自由,我希望,是离开时的场景。一如多年前,在一个看守所见到的一样。
那是一段遥远的往事——两年了。
那是一段不断浮现于脑海的故事——在这些空闲的时间里愈发挥之不去。
记忆,象狡猾的鱼,不知疲倦地在你脑海里游动、穿行,从不停留在某处,撩起你的情愫,激起你的情绪,令你兴奋、喜悦,而后是困倦。
当事人的迷茫、家属的抓狂、检察官的从善如流…或许,正是P2P爆雷潮中,不同角色的众生相,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让我时刻不能淡忘。
写下来吧,于我而言,这样也能卸除心累,也作为一个亲历者不负于过往的记录。
事故的主角,是焦永舟。他的悲剧故事,于我,却有一个美好的开场。
这场景,就在北京市区的一个看守所,在我2018年5月初第一步踏进大门时展开:
蓝的不夹杂一丝云彩的天空下,是一段长长的以两边灰墙夹道的土色路面。左墙外,尖顶而洁白的公寓高高的山墙上,外墙面涂画着特殊浅蓝LOGO一般的符号,透着宗教般的净洁。右边,灰色高大的工房般建筑,其实是羁押场所的办公地,背阴的建筑物,在顶端外突的一溜排窄窄的砖台上,是不停起飞、踱步,不时“咕咕”地鸣叫着,自由而闲散的七、八只野鸽子。
当时只有匆匆一瞥,这一眼却如此美丽,永生难忘。
后来,因为其他案子,我还多次来到这里,又一次次地走过这条道上。通过后面的一个当事人,我知道,有人就在这里面羁押时,离开了这个世界,静悄悄地。
因病。
如果,在他离去前,能从我这个角度,看这个世界一眼,或许离开的一刻能获得自由,内心的自由。
理性的焦太
焦永舟的特点是沉默,我开始还以为他是关在里面,变傻了。一年后再去北京,他和家人又请我吃饭时,我发现他仍是不爱说话,和他太太的喧闹形成对比。
他之前是这样的吗?无从得知。时间象一条河,凡尘的事务,就是一股股推你向前的水流,往前看都来不及了,哪有工夫往回看?自己的事都理不清了,哪有工夫理别人的?
但我毅然地认定,焦总是一个执着的人,是一个执着的理工男。没有这样的性格,像他这样山东来的“京漂”,很难于在短短几年拿到留京指标。虽然当时他工作在一个巨无霸通讯国企,但那个指标也是不容易的呀!
焦永舟是拿到留京指标后辞职的。辞职后,开始创办公司。公司有三个,他自己负责七十三变。其它公司也有股份,那是和朋友刘一陵、申公彪合伙的。别的公司注册时也用了他的名字,可其实都是场面上的朋友,行事需要便利,不能不互相行些方便。
所以后来就算和刘一陵有矛盾,开会时会被刘和他的亲信挤兑、嘲弄,他在公司成立前也退出了,但没退股,工商注册上他仍是股东。
生意场上,每天打仗一样的,销烟不断,谁有工夫整天往工商局跑那些事儿呢?
这一虚荣,后来竟成了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梦魇。
后来焦永舟给抓了。正因为他是睿通贷P2P的副总,又是注册股东。
焦太名马莉,湖北人,也是京漂,身份证显示却是广州的。原来,之前在广州工作,结婚后才去的北京。人生也很奔波。
前几年,北京出了限购政策,两人办了“离婚”,婚后又买了一套房。焦总给抓后,购房的压力全落在马莉身上,一边是准备上小学的孩子,一边是两套房的按揭。压力山大。
找到我时,因为有离婚手续,马莉没法办委托——看守所的查询系统,一下子就拆穿了费尽心思,想要掩盖的作废结婚证上的红印,现出了无效证明的原形。
这咋整呀?!近亲属只剩下焦永舟远在山东老家的,七十多岁的老父亲以及小妹妹。都和马莉没联系过。
接下来的两天里,我呆在北京,等马莉联系山东那边。两天里,马莉充分展示出,她配得上北京这座大都市的沉稳、冷静。
毕竟是许久不见焦先生了,我这边没见上,马莉由不得自己,在看守所门口问上了路边的黄牛。黄牛当即说能见,保证可以!
马莉和黄牛沟通的这一幕,我没看到,是马莉告诉我的。马莉听完黄牛的话,不放心,又问我怎么处理。
我那时才见过马莉几面,毕竟是外人。
我的话是这样说的:“看守所会见,是一个法律事务,全国执行统一的法律,需要亲属委托才可以,这有明确的规定。我不相信北京是可以随便的地方。
“但和你说话的人有没有特别的渠道,我不能确定。你确实觉得需要了,花费又不大的,可以在委托之前,交代几个私密的问题,比如焦先生和你结婚的时间,或者你和焦先生一点生活上的小秘密,等他出来,看他答不答得上,一问便知。”
后来,这事就过去了。再后来,想起时,又问马莉。她若无其事地说:“哦!听了你的话,我觉得你说的有道理,就没找那个人了。”
厉害!
第三天,老家的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到了,我才进去第一次见到了焦永舟。
会见73问
刑事律师,是乱入别人生活最隐私地带的陌生人。始终以最严苛的要求约束自己,专业的刑事律师分秒都像打仗。
因为焦永舟的案子,我4月7至11日、4月18日到20日,5月3日到4日,总共3次赴京,通过4次会见,籍由70多个问题,摸清了案子,也搞清了里面的问题。
这个看守所,会见区由过道和会见窗组成。中间一条长而宽的大走道,在押人员从里面带出来,沿走道一条线走出来。走道两侧,分别一线排开的,是两溜的会见窗,可同时提供给40个律师会见。
因为成功,人的记忆尤其深刻。
这里的会见,可以带电脑,桌子上还备有一组电源插座,时在2019年5月。那时全国各地跑案子,可以带电脑的,还有就是常州了。史美兰的案子里试过。
在押人员列队从里面出来,一个个走近窗口,都要微猫一下腰,找自己的律师。焦永舟矮小的个子,黄马夹,短发,一脸络腮胡须显得有点沧桑,走过我面前时。看到他迷登的眼光,我喊一声:“焦永舟。”,他望我一眼,就在对面的凳子上坐下来了。
焦永舟脸上表情是苦愁的不解的,小小的面孔上,小小的眼睛都聚光到我——一个他太太不远千里帮他找的律师脸上。
这堂话问了2个半小时。
警察共问过几堂话?都问了什么内容?具体是怎么问答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怎样?还有哪些没有问?…
这是惯常的问题,这个案子不同。
和焦永舟沟通 共有4 次。后来经过整理,形成了一份P2P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见提问全指引,共包括73个问题。伴随着这些问题,一幅京城P2P风云平台演变史,在我眼前款款延展开来:
问题从涉案主体开始。
1.公司什么时候成立?P2P平台几时成立?公司是购买的P2P平台还是自建的平台?公司共有哪些P2P平台?分别由谁负责?
在这个案子里,焦永舟是睿通公司副总。涉案的是睿通贷P2P平台。P2P平台和公司是分离的。
睿通贷,是早在2014年就上线的网贷平台,也曾经是京城的明星网贷平台,之前是北京睿通财富公司旗下网贷平台,主要给小微企业提供互金中介服务。为了融资,焦永舟的几个朋友在2015年初,购买了睿通贷平台。购买前,还专门考察过。
那次考察焦永舟也去了,发现平台的客户,包括河南濮阳的面粉厂、农村合作社、天然气公司等实体。同年6月,睿通公司成立,注册地在河南。
根据公开的资料,2015年的睿通贷平台,不仅在屡次P2P平台的整治中存活下来,而且屡屡获奖:曾创下一周荣获“中国网络信贷行业最具影响力诚信平台”、“中国投资理财服务客户满意十佳典范品牌”、“中国网络信贷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领军人物(申公彪个人奖项)”等4个奖项的纪录。2016年初,睿通贷还成为“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观察员”。
一时间里光芒万丈、风头无俩。
从时间上算,至迟在2015年底,睿通贷做的都是合法合规的网贷生意。
一个公司有几个P2P平台的也有,比如善林金融,有善林宝、幸福钱庄等多个网贷平台。但睿通贷,是睿通公司的唯一P2P平台,刘一陵主管全面。
2.有无金融营业牌照?
P2P要求备案,这个在平台买下来时就有了。但是否备案,并非平台是否构成非法性特征的全部要件。
非法性,是非法集资案的四个特征之一,也是颇令人纠结的一点。
之所以纠结,是因为法律本身的规定似乎是模棱两可的。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性的界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根据这一规定,有合法经营许可,或没有经过合法备案与工商登记,皆有可能为非法。
这样一来,非法性,岂不成了虚置条款?至少我自己在一段时间里都有这个错觉。这个错误在常务中更是常见。
作为涉案人来说,他们常常以所在公司、私募基金有经过正规的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来解释自己或单位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的特征,有辩护律师也常常以此作为客观上不具备犯罪行为的辩护观点。而作为公权力机关来说,则会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一概以“犯罪嫌疑人在相关平台(基金)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产品…”
具体到P2P,有人认为,P2P平台多数是在2012年开始设立,而2016年8月份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才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对之前的P2P平台本身是无法可依的。甚至有法院在判断中也有类似陈述,比如在某金融P2P被控非法集资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本案被告人在设立公司之初,确实存在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无据可依的问题。”
在我办过的案子中,像善林金融这样具备金融行业从业资质,或者像一些公司本身是经过工商注册的,是否就能对抗非法性的特征呢?从现有已经作出的的E租宝、善林金融的判决书来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为什么呢?其中的道理究竟是怎样的?
通过实务案例和法律规定的几番循环往复,才能找到答案。
行走中的法律,特点就是这样,停留在纸面永远是无解的。
其实,司法解释中,“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充分体现了刑事案件穿透式审查、实质审查的特征。即,透过表面合法的外衣,注重评价其实质上是否具备违反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给投资人造成资金无法归还等实质条件。
比如吴小晖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起诉书中认定:“吴小晖…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招募资金。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
也就是说,安邦是持有“金融牌照”的,表面上不存在牌照、资质方面的问题,但吴小晖超募的行为、骗取保监会批复等行为,是实质上的集资不具备合法性的原因。
因此,具体到实际案件中,辩护律师不能就工商注册、私募备案等问题,纠结于涉案单位、自然人是否构成非法性,而是要综合经营行为,具体来说,要结合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三个特征来认定。
2018年冬,和贾慧平律师等在吉林四平办了一起涉黑案,这是一个金融犯罪的上游犯罪。刚好涉黑案也有四个特征,在研究案子的日日夜夜里,由此及彼,顿悟出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特征。
这个方法,就是司法逻辑思维。
对犯罪特征系统、辩证地认定,符合刑事司法逻辑,是刑事司法实务中常用的方法。在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的认定上,要结合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落实。正如涉黑犯罪,要通过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来认定组织特征一样。
但是,不同的犯罪主体,对非法性认定的重点,也是不同的。对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单位来讲,本身具有公开吸储的资格,是否构成非法性,重点是看其是否构成利诱性,即看其承诺的利率,如果超过金融行业普遍的利率标准,则构成非法性。
司法实务中,经过备案的私募基金、在Q板(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企业币或虚拟货币经营企业等,公开宣传在售项目、产品,承诺回报的,会构成非法集资。
但是银行又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者,违规擅自高息揽储、恶意竞争,扰乱金融秩序的,根据《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即可,不作犯罪处理。
其实,就多年来的观察,现实中银行高管涉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都被作为借银行高管身份,私下揽储,或投资银行外的实体项目,或投资非银行自有高风险理财产品,这种时候,往往只对其以个人以非法吸储追究。
至于前面判例中提及的,金融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只是行业内部的行政监管措施,但非法集资犯罪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早已有之,从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全面、辩证地评判,不影响对相关金融监管措施出台之前,P2P平台非法性特征的认定。
3.有无通过推介会、打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拉人投资?平台承诺的年化率或年利率多少?介绍人员加入怎样提成?有无奖励?如何返现?
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三个实质性特征,其中公开性与社会性密切关联,利诱性较为复杂。
关于公开宣传,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罗列了多种形式。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包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当然这里的列举,并不能穷尽现实中的多种形态。实务中,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网站,都成为公开的判断依据。
对于社会性特征,看楼一日游、带家属外出旅游,甚至羽毛球比赛的兴趣活动、社会义工等,只要是有吸引不相识陌生人加入投资功能的,也都会成为认定参加者具备“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性特征的依据。
4.关于利诱性,通俗的说法是“高息揽储”。具体什么是“高”呢?
实务案例最有说服力。
在(2018)沪01刑终161号王强诉张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被告人王强等,“承诺5%至13.5%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案子中,王强承诺的5%年化率,究竟是一个什么水平呢?查询案件判决年份2018年公开的银行存款利率,三年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75%,至于更短期限内的活期利率,一定更低不在话下。
也就是说,只要超出同期银行利率,就构成“高息”。按这种算法,没有P2P不存在利诱。
原因很简单:你的利率比银行还低,还有谁会愿意去存钱?
所以,也不用问,睿通贷的利率已经构成了利诱。
当然了,当下有不少天才头脑的资本玩家,会想出更多对赌、延期支付类的点子,但估计能玩得过法律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法律原文的规定更宽范。
关于利诱性的特征,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当然了,所有问题归睿通贷。焦永舟因为没有参与,奖励、返现、搞活动、年化率云云,已经超出了他的认知范围。
5.公司架构具体是怎样的?业务如何运作?财务由谁管理?技术上,焦永舟又负责什么?
2018年4月15日。我在网页上键入“睿通贷 团队介绍”,进入“睿通贷-睿揽财富.诚信天下”,点击“团队介绍”,即进入睿通贷团队介绍的页面。其中,“公司高管”显示:刘一陵 总经理,尹笑云 副总经理,程才 副总经理;“投资方”显示:庆道直 建投系天使投资人;刘一陵 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没有焦永舟的照片,也没有名字。
之前,因为焦永舟曾是大型国企的技术人员,所以开始的时候给封了个副总的头衔,在筹备阶段一起开过会。
但这个筹备的核心,是要打造庆道直、刘一陵、申公彪一手操控的资金盘。等焦永舟发现这个情况时,刘一陵也发现,焦永舟根本没有金融信贷的经验、人脉。
真正运作时,连技术,都换成了刘自己的人,就是技术总监尹笑云。到2015年初,筹备会上,其实已经没焦永舟什么事儿了,焦永舟处于被架空的状态。
这样,才有了2015年5月的退出。
退出之后,庆德直、申公彪、刘一陵和焦永舟,表面上仍是客气的。焦永舟这个副总,慢慢地,成了朋友间一个无色无味无毒无害的存在。
也是因为没有牵扯到更多利益,没人提及过让焦永舟退股之类的话,副总的头衔也就一直挂着。
技术出身的焦永舟,并不负责睿通公司的技术。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其实也没有啥子实际出资,是这个案子的特点。
但每逢实控人庆德直从外地返京,大家一起吃饭时,有时也会喊上焦永舟。至于公司里面怎样分工,焦永舟已无余力再去理会了。
死而不僵,或许,正是不少公司每日上演的现实。
面和心不和,或许,正是不少同事每日面对的现实。
之所以保留了股东、副总的身份,是现实中朋友间相互交往的真实存在,也是为不可预测的未来发展布局而成的藕断丝连商界现状。
6.平台资金有无办理资金存管业务?具体在哪个银行?有无在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财务审批报表上签名?个人总体收入情况怎样?其中底薪多少?津贴多少?津贴具体怎样计算?有无领取分红?有无在领取钱款单上签名?
金融犯罪案,资金流向是关键,而资金管理情况,直接反映P2P平台的资金运转,包括是否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
P2P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的简称,即“个人对个人”网贷中介平台,其功能限定为搓合借贷的居间方,收取一定中介费。现实中,不少平台则演变成自营型、担保型平台。自营型平台挪用资金用于自有项目,实际上将平台演变成自家的“钱袋子”。担保型平台承诺较高回报,实际上会将资金挪作他用,从中赚取利息差。这两种类型的平台,都有高刑事风险。2017年全行业推行的资金存管,是直接导致大量P2P平台“裸泳”的原因。
财务高管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高危岗位。但焦永舟告诉我,睿通贷的财务是外包的,仅有的财务人员只负责内部员工的社保统计,当时被警方带走,但调查完又在24小时后释放。
据焦永舟事后从微信群和公开报道所获知的信息,睿通贷平台可能存在假标问题。比如与借款方串通虚构大量汽车购买标的,圈取出借人款项,实际上相关资金被挪作他用,同样,也可能存在资金池。
这里的关键词,是“可能”。因为所有内容,焦永舟没有参与,因此不确知。
但焦永舟因为参与了前期筹备工作,所以2015年有过3万多元的分红。
至于具体薪酬发放,焦永舟苦愁着脸,小眼睛慢慢地眨巴着,道出了原委:睿通公司、七十三变公司、亿百家公司是申公彪、刘一陵、焦永舟三人交叉持股,焦的薪酬也是由统一的帐户发放的,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包括3万多的分红,三年来他共收入30多万元。此外,并没有什么津贴、奖金。领取薪酬,不需要签名。
现实中的薪酬发放,真的是一团麻。就焦永舟的薪酬看,并不存在从平台获利的情况,而要进一步脱罪,还得从他没有参与平台管理入手。
焦永舟这三年来共收入了30多万元,后来成了适用认罪认罚和检察官协商作出不捕决定时,退还非法所得的参考,为后来焦永舟提前释放,提供了重要帮助。这个过程,是一场充满艰难曲折、痛苦异常的沟通,后面会陆续展开。
7.P2P平台回款由线上还是线下进行?P2P平台除了线上回款外,有无线下物理场所的交易?线下物理场所交易有无签订相关合同?合同为书面合同还是电子合同?线下合同有无实体业务为支持?线下合同实体业务资信如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线上平台禁止设置线下物理交易场所。这个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中介机构…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
要注意的是,实体项目如果为P2P平台实际控制人所有时,也可能成为P2P平台,违规挪用平台资金,从事实体经营,进而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其中,实体企业的归属及与P2P平台的具体资金往来关系,是判断相关平台违法的关键。
这个依据,同样在上面刚才提及的会议纪要中: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的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
8.投资人是自行联系前来要求投资,还是平台找到投资人要求借款?
非法集资案件,是主动投资还是被动投资,与日常生活观念相反。出借人主动投资,则P2P平台可能涉非法吸储,而被动投资,即业务员等主动找投资人的,则一般出现在民间借贷中,反而可排除非法集资。
出借人中,较特殊的是亲友的情况。亲友投资款不计入吸纳资金数额中,但下级经理等人员的亲友投资金额,计入上级团队或经理吸纳资金数额中。
相关依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
9.是否明知自己介绍的人介绍非亲友参与投资?自己的亲友投资共多少人?多少金额?
通过“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的方式投资款项,会被认为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储。
但如果投资人已经决定投资,只是基于熟人朋友关系征求别人意见,从朋友角度介绍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不同于拉人投资。从司法解释看,拉人投资,还要求计入自己名下。
焦永舟的案子有一个细节,就是作为朋友的马英俊在投资前咨询过他,后来,马英俊不断拉人投资,持续追回投资,发展成了公司的业务骨干,有不少下线。
和马英俊一起投资的共有三人,他们后来持续追加投资的情况,都可以印证,他们都是基于自己独立判断后作出的决定,而焦永舟一般性地介绍睿通贷的情况,这种私人间的一对一的介绍,并没有超出一般性公开商业信息的内容,不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公开宣传”。
焦永舟没有下线,所以马英俊就是熟人间了解情况,马英俊没有计入焦永舟名下,提成、奖金之类更是没影儿的事。
10.投资人是否用自己银行卡绑定虚拟帐户?投资人的资金流向中立的银行存管帐户,还是平台自建的帐户?平台上帐户如何管理?平台帐户是否等同公司帐户?
这些问题,都是有牙齿的。其
以前网络平台的资金收支,可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但2017年以来,相关业务也进一步受到规制,以加强资金监管。比如2017年6月的司法解释规定: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加上三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业务的通知,使包括数字货币网络平台支付、P2P业务支付等都受到了影响。这些,都是波澜壮阔的网络金融管控趋紧的侧影。
当然,包括资金流向,包括还款协议、担保合同、财务审批,都距离焦永舟太遥远了:他无缘知晓这些劳什子的事情。
11.平台或团队共吸纳客户多少人?金额多少?一般分多少期?累计吸纳资金多少?团队或营业部目前资金缺口多少?自己共吸纳金额多少?自己吸纳的资金中客户未提取的本金多少?自己及团队发展的客户中,已经支付的利息多少?能否覆盖本金?
P2P平台不能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是一般的概念化表述,具体到P2P平台运作的具体情况,又要分解为若干详细的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统计的吊诡之处在于,团队或营业部吸纳资金数会成为团队负责人量刑的依据,而且此处的资金数,是滚动累计计算的,即到期未提取的金额,会在每期的统计中重复计算一次。
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至于焦永舟,并没有自己的团队,也不知平台情况,对基本的资金规模也不知情。所以这里的问题,基本空置。
12.有无金融、法律专业经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行政犯、法定犯。不同于强奸、杀人、放火、盗窃等,可一眼识别的、仅根据朴素自然感情就能判别为犯罪的自然犯、伦理犯。行政犯、法定犯系依国家法律规定为犯罪。对于远离法律、金融专业领域者,既不知晓有关行政管理规则,也不知晓有关刑事法律规定,仅因为朋友间互利合作而参与者,应认定没有从事犯罪的主观故意。
但是,对此类犯罪,实务中简单地说我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是没用的。而要结合专业背景、从业履历、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才能证明行为人不具备识别隐蔽性强、识别难度高的专业金融犯罪的可能。不具备识别相应行为为违法,则应认定行为人不具备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焦永舟的情况是:除了技术,还是技术。在涉足睿通贷的筹备外,没有任何同类金融行业从业经历,这个原来不被刘一陵这个大佬待见的缺点,现在成了搭救他的稻草。
13.日常工作方面的沟通,有无企业邮箱?平时怎样使用?能否在手机上打开?个人的邮箱号码多少?密码多少?平时使用工作邮箱发送和接收信息内容涉及哪些方面?最后一次发出涉案P2P平台相关文件是什么内容?什么时间?
这个案子中,把焦永舟的工作邮箱内容彩色打印后,作为附件递交检察官,是成功说服的一个重要证据。
为什么要问这些内容?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通过会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供述了解案件情况,但主观供述,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可能。电子邮箱、微信聊天记录,则是反映行为人参与程度的客观证据。
通过工作邮箱发送、微信沟通内容,可证明行为人有无参与日常管理及参与程度、是否被案件关联人要求承担责任。焦永舟后来之所以顺利取保,跟后来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关系重大。
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有收到相关邮件,但并无回复,则不能以此指控其构成犯罪,因为作为公司股东或副总经理,会收到行政人员例行发送的工作邮件,但被动地接受没有发送,可印证行为人并无参与相关平台或公司的运营、管理、决策。
焦永舟最后一次发出与睿通贷有关的邮件,在2014年11月25日。
14.有无交叉持股情况,具体管理什么?
交叉持股在彼此相熟的企业家中较为普遍,但如果像焦永舟这样,仅仅是挂名股东,实际上对涉案公司运营管理一无所知,并不参与日常决策、指挥的,不构成犯罪。
这部分的了解只是切入问题,怎样分析以及口头表达并形成文字材料,才是案件的重点,也是二十天后让焦永舟走出看守所的关键。
15.焦永舟是什么时间开始参与管理的?作为副总,他有参与具体管理吗?具体管理什么?持续多长时间?
焦永舟在睿信公司成立前,参与过筹备工作。
那时的睿通贷,是业界人眼中的“香饽饽”。 公司内部争抢话语权,也是闹得不可开交。
所谓筹备工作,少不了开会,但焦永舟每逢开会,总给刘一陵和他的亲信挤兑、嘲弄。焦永舟是个技术派。靠技术吃饭的人,优点是专业过硬,缺点是搞不来办公室政治。
那段时间,焦永舟特别痛苦,甚至在家里要和马莉叨叨这些烦心事儿。思前想后一番,干脆也不去开会了,一门心思钻到他的七十三变公司里。
焦永舟相信,有技术,可以走遍天下。
焦永舟告诉我,2015年6月,睿通公司成立。同年5月,也就是公司成立前的筹备阶段,他就因为和刘一陵的人际矛盾,退出了管理,之后再没有掺和公司的事情。
前前后后,也就从外围参与过一个多月。
2017年2月18日,睿通贷开始逾期不能支付。逾期的原因,是虚构车贷等交易标的,形成了资金池。但具体资金弄去了哪里?焦永舟也不明所以,他也是从后来网上曝出的一篇《睿通贷逾期2838万 董事长自曝“标的都是假的”》,结合投资者微信群,陆续了解到一些曝雷消息。
16.为什么没有参与管理但有注册为股东?为什么没有退出注册?
焦永舟既是公司高管,单位犯罪便是这个案子无法回避的问题。有些问题就得闹清楚。
成为注册股东,是朋友间在商界生存的技术性设计。同样是基于明面上的众多朋友关系尚存,后来并没有因为和刘一陵的工作关系紧张,而专门去注销。
但股东是否涉及犯罪,和前面所说的任公司副总的问题类似:不能以在公司的职位等为标准,而要看其在具体犯罪的过程中,是否涉足纵容、指挥、管理等工作。有,则即使员工也要追究刑责,否则,应认定为无罪。
像焦永舟这样挂名股东,在刑事案件中,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方面最具体的规定,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
根据这个准司法解释,需要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人员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一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是否涉及犯罪,既与在公司出资中的参与情况关联,又要具体考察。无论公司最后有没有被追究单位犯罪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是否应当被追责,要看其在公司实际运作中的具体作用,而不是看头衔,也不是看是否入股以及比例。
当然,焦永舟这个股东地位,后来和检察官沟通,费了点劲,当面沟通后,又专门电话解释了一通:焦只是注册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属于以技术出资。
在技术管理上,从公司成立起,就换了刘一陵的亲信尹笑云,尹因此案发伊始就被刑拘了。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焦永舟很像那个早早在骑马时摔断腿的年轻人。
17.有无在参加会议签到本上签名?有无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从参加会议情况,可以分析行为人有无参与P2P平台及公司的具体管理、决策、操纵、指挥等工作,以及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正常运作等公司僵局的情况。
焦永舟没有参加公司的会议,也没有在什么会议纪要上签名。而至于筹备时期的会议,也没有见到什么会议纪要、会议签到本。
18.公安民警共有几次提讯?有没有让你在什么材料上签名确认?有没有让你辩认哪些人?
从侦查人员提问,可反推侦查方向,可知侦查人员是否准确地切入到行为人涉足涉案平台。
19.有无存在疲劳审讯、威胁、逼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情况?
非法集资案的办理中,鲜见刑讯逼供的情况,但交递使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指名问供(又称指事问供)等手法,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情况,并未绝迹。
辩护律师要申请排除,必须从介入开始,就尽可能早地获取非法取证的细节信息,这样,才可能在后期办理阶段,综合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在案其它证据材料或者提供初步证据、线索,或者就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排除。
好在,焦永舟不存在被非法取证的情况。
向严格依法办案的首都公安致敬!
20.此次如何归案?系接到通知后主动去公安机关归案?还是在外被公安机关抓获?有无如实供述自己行为?有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更换电话或住所?
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情况,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或确认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等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均有具体规定。比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所以,对于包括归案情况都需要在开始介入便有详细的了解。
焦永舟是被警方带走的。不存在自首情况。接下来和检察官的沟通就更关键了。
吃粥吃饭,全靠他了。
21.有无获得什么荣誉?怎样获得的留京资格?
品德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属“软实力”,在量刑中的作用不好一概而论,但辩护律师必须全盘了解,视情巧妙地运用、表达。
在2018年的常州史美兰涉1.6亿非吸、2020年北京某公司COO孙岳涉1200亿非吸案中,家中老人因交通事故而亡故、配偶系司法人员,均对当事人成功取保、酌定不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焦永舟工作后进修取得硕士学位、因技术特长获得留京资格,在后来的不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22.之前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优秀的焦永舟并没有。
雄伟的大楼
区检察院的大楼,在红领巾桥附近。边上是一小片林子,白杨挺拔,林子的边上杂以低矮的花树。正好是春天,地上是满是斑驳的影子。
虽然后来,无数次地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但仍然不能还原,当时的心情。
我能记得的是,在递交完材料后,绕来绕去,一抬头,已经站在大楼前了。索性多走两步,在滚滚行驶的车流前,正对着大楼留影一张。
各地的检院办公大楼都是差不多的雄伟,并不见得京城就有多突出,但毕竟京畿之地,在寸土寸金车水马龙的闹市立交桥旁,矗立的这样一栋大楼,楼前还有一块偌大的广场,临近马路,是横躺着的一溜暗金色的大石,上面刻着区检察院的全称。
那时刻,于我,仍然是蛮震憾的。
耳旁的呼呼而过的车声,于我,那一刻像是战鼓在擂响。我的心里,翻滚着莫名的激动,一时间浮想联翩,却唯独没有想到后来焦总真能无罪出来。
我当时想的是:倾尽专业力量披露焦总的问题。
面对着一栋具象的大楼,我心中涌现的是对专业的膜拜。
专业,给人自由。是我后来的认识。
当这个观念根深蒂固的建立起来,专业,最终像一座大山一样在我心中裂变、生长、盘根错节、牢牢地矗立,成为比眼前的大楼还要雄伟的存在的时候,是在几年后了。但当时,这个观念还只是像初生的树苗一样,随风摇摆、晃悠不定,又像随时会被扑灭的摇曳不定的火焰。现在回想时,我当时甚至于不太能相信——直到看到二十天后的一纸决定书。
多年以后,当我倦怠,当我犹豫,当我困惑、彷徨,我都会想起那栋大楼,想起一次次地以专业努力敲开无罪之门前的时刻,心中便生发出无穷的力量,使我更加坚定,一次次地行走在以成功定义刑辩的路上。
现在,坐在恒健大厦的办公室,那座千里之外的大楼,又不止曾经眼前真实而具象的存在,有时,似乎更是当事人生活的延续和自由的象征——专业,是唯一通达的路径——没有之一。
一年后,我也曾经因为后来接手的非吸案,再次来到那栋大楼前。大楼还在,阳光依然明媚。有一阵子,似乎车流稀少了,而车辆驶过传递到耳鼓中也不再激烈。
我,似乎成了一个还愿的信徒,呈上的,是对法治的信仰,没有一丝丝杂念。
在这栋大楼里,在我第4次沟通时,见到了Y姓检察官。有了那么五分钟的交流,却也是决定一个小家庭悲欢喜悦的五分钟。
面见检察官
和检察官面谈,是之前约好的,前一天打完电话给助理以后,第二天一早,我在八点半就到了办公大楼下面。
亮律师证、进门、登记,然后就奔着二楼上去。二楼的大厅里,已经有三三两两的律师在等候着了。
看到还有十分钟即将九点了,我又一次拨通了检察官的电话。说明来意,不多一会儿,检察官下来了。
多年以后,这一幕仍像昨天刚刚发生的一样:
一个二十来岁瘦高的女孩子,右手拿一叠纸质材料,制服显得有点皱。
是不是平时少有律师预约面谈,所以衣服少穿出来?后来的几年里,我经常反刍这个小细节。最后结合多年来和司法人员打交道的经验,我自己给出了答案:是。
检察官和我确认过,就沿着二楼的走廊,从里到外找谈话的房间。
推开最里面的一间,发现里面有人了,赶紧解释一声,把门拉上。接着是第二间,仍然有人。到了最右边上的一间,是空着的。
刚坐下,门又给推开了,扭头一看,进来一女的,仰面瞅着Y姓检察官问:“您在这儿呀!大概多久?”
Y检察官应道:“十五分钟吧!”
看到刚推门的检察官要退出去,我在边上接了一句:“十五分钟不用。五分钟就行。”
这话是说给约谈的检察官的。之所以要说这个,是为了好让人家对接下来的时间花费有个把握。
因为上次预约时,递交了纸质的法律意见和当面听取意见的申请,所以看到检察官把材料放在桌子上的一刻,我意识到她已经了解过到了我的意见。于是我说:“昨天递的材料可以回头再看,我现在口头给您,简要概括一下焦永舟的情况。”
我介绍的重点是三点:
首先,是家属提供的工作邮箱、微信聊天记录。这些客观证据,都能反映出焦总没有参与具体管理,也没有人要追究他的责任。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庆道直在投资者群中反复被投资人责问、咒骂,而刘、申则在股东间互相推卸责任,或者在后来迁怒于失联的庆道直。其次,微信聊天记录还证明,焦永舟在庆道直失踪前,表明自己没有参与管理,但会负责任地配合处理后续事宜。庆在回复中给予了确认。这些和焦永舟在会见时的沟通内容可以印证。最后,会见时,焦永舟讲了自己在成立伊始便被孤立、排挤、嘲弄,所以连自己所擅长的技术,也没有参与。
后面的这部分虽是主观证据,但可以在前面的客观证据、网上公开的公司公开信息上得到佐证。
沟通确实就五分钟,检察官的关注点反映在三个问题上:
焦是不是技术出资?焦总共提成多少?我作为焦的辩护律师是否北京分所过来的?
说完这些问题,就完了。
当然,答案是水到渠成的,已经包含在之前见焦永舟时问的73问时,也包含在我会见办案的途中烂熟于胸的一遍又一遍的思考中。
值得回味的,是最后一个问题,在常州等地办案时,朱法官也问过我。这让我想到,外地律师办案,其实有一个优势,就是比当地律师多一个“抓点”。
借助多出的这一个抓点,熟悉运用互动技巧,可以延伸到自己想要反映的问题上。
对检察官的最后一个问题,我当时是这样回答的:“不是的。我们在北京没有分所。但因为我是专门做金融犯罪辩护的律师,所以当事人通过咨询之后找到我。”
这虽然是一句平淡无奇的话。但这句话能在一点上,对检察官重视案件中的问题,起到引领作用。那就是:这个辩护律师是专业的,他提出的问题值得我关注。
只有让检察官有这样的意识,律师千辛万苦准备的书面材料,检察官事后才可能去翻看,进而才可能被采信。
当然,如果沟通的现场能有让检察官意外的观点,事后再去翻看辩护材料的几率就更大了。
这个案子,现场也出现了这样的意外。那就是我在讲焦永舟作为高管不一定必然构成犯罪时的一段表述:
“如果参与了公司的管理、操纵、决策、指挥,员工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参与,那么高管、股东也不构成犯罪。”
我留意到,讲这句话时,坐在对面椅子上离我两米远的检察官似乎震动了一下,拿眼瞪了我一下,持续约两秒钟。
“悟道一缕藕丝牵大象,盲修千钧大棒打苍蝇。”
那一刻,检察官似乎受到了正义的感召。那一刻,似乎结果开始露出迹象。那一刻,转瞬即逝,那其实也就是平凡的一刻。
那一刻,定格历史。那一刻,公元2018年5月4日上午9时18分许。
出来后,我和马莉在慈云寺的星巴克聊了一下。之后我就回了广州。
这几年里,我无数次地想起这次面谈,也跟同行分享过。因为这次面谈,我的当事人得以自由,我也因此总是激起对Y姓检察官的感激。
这份感激,并非基于沟通本身的愉悦,相反,沟通本身并不愉快。甚至年轻的检察官对我这样一个长其十来岁的前司法工作人员透着一股子横劲,包括在之后和我电话沟通时,声音尖厉,有些不耐烦。
对这些点滴,我感受到了,同时我内心能够理解,这些不耐烦与蛮横,可能来自她工作上的不顺心,可能来自她接触到的其他律师的不专业。
无论如何,她的不友好并非冲我的专业而来,也并非冲我个人而来。这样一想,我也释然了。我依然感谢,那个穿越现实中丛生的烦恼与偏见,而坚守了法治底线与专业信仰,并在法治的高地上与我取得共识的Y姓检察官。
哪怕,她的态度表面上感觉让人有些不适。
她是法治的守望者。
午夜的哭泣
5月8日晚,是一个漆黑的夜。临做出重大决定前,考验一个人定力的时候,马莉一度崩溃。
晚上九时,她突然打电话过来,和我说退款的事儿。
每次和我沟通,多在晚九时许,小孩入睡后,马莉讲话更方便。
开始了大约6分钟,她哭了。
大毛毛声,拖着尾巴的长音,缓缓抬升,低开高走,哭声像黏腻的挟裹了绿萍的勇猛激流,从千里之外直杀进我的耳鼓。
在一股股的激流里,满是混杂的暗物质,仔细地辨认,又有着发亮的水母样、珍珠般的红色、蓝色小颗粒。闪闪的颗粒转眼化为无形。暗物质掀起巨浪,腾起山一般的高,我仰头只能望见一座座黝黑的一片。
山脚的背阴地里,影影绰绰,如小驼队般行走的,是焦永舟、马莉和孩子。驼队旁的某处,有一个咕咕喵在啸叫,尖锐婉转凄厉。
这鸟在笑,朗朗笑声,如歌儿一般悦耳,歌声在讲述一个美好的故事。歌声,在夜空里升腾起了照明弹,光亮而摇曳,拖着一条长长的蓝色烟雾。
驼队仍然踏着脚下的晦暗不明的路,缓缓前进。哭声,以每秒30万米的光速,霍地闪进一条亮堂的隧道,瞬间驼队被冲散,包袱、被卷、箱子…亮出滑腻油亮的斑驳肮脏的污垢,和水桶、毛巾、电脑、风扇、牙刷、音箱等等一应物什,卷进暴风般突如其来的活塞风中,转眼没了影子。
声音之后,有10只紧跟不舍的黑犬,领头的犬王,亮着灯泡一般红莹莹的眼睛,黑黢黢的油亮的肢体在一闪而过的光亮里看不到一丝杂毛,转身腾跃,动力无限。焦总的脚烂了一大片,腿上有一排血印。
在马莉悲怆的声音里,我听到她在说:房子、娃、全村人的希望,按揭的两套房…要是给了钱还出不来,该怎么办…
我不知道要怎样安慰她,转移目光到窗外,看见黑漆漆的夜空里,咕咕喵扑扇着翅膀,圆睁着眼睛、张大了嘴巴,在放声大笑,咯咯咯喵——。和着马莉尖锐的声音,仿佛黑夜里的对歌。
笑声中,一只矫健的年轻麂子,夜色下闪着油亮的皮毛,跳跃了两下三下,草丛中传来踢踏声,又归于寂静。
后来的几年里,夜深时,我时常能听到这奇怪的对唱。
马莉的哭声、咕咕喵的笑,那天夜里的神奇幻景,搅的我神魂不宁,像一根直径1公分5公分长的钢钉植入了我中枢。
…
第二天,阳光明媚。9点钟,马莉告诉我,她退了那笔款。
10万?20万?30万?正是数额,让马莉几乎癫狂。
“退5000万也可能出不来,退50万也可能就出来了。”是当时的一种声音。在我建议下,她交了一笔钱。我的建议,确保了这次支付后,不打乱她和小孩的生活。
上午九时许,我又看到她发来的微信:
“我已经尽力了。”然后紧接着是:“就赌一把吧。”
下午直到晚7时多,马莉发来几次询问,我又打了两通检察官的电话。有一次接通了,但没有明确的答复。我用的是检察官打我的手机。
两天前,检察官曾用手机打过几次电话给我。那次在外出的车上,也是商议退款数额的事儿,和检察官说完,我再转述给马莉。
晚上快八点时,马莉接到取保的通知。夜里11时,我在手机上看到她发来的取保通知书。
余事琐忆
办焦总的案子期间,我还和马莉在两家饭店共吃过三次饭,在慈云寺那家星巴克坐过一下,还一起到经侦办公地跑过一回。
那洁净餐桌上的烤鸭,那咖啡店里的喧闹,都仍如眼前。而印象最深的,是公安办公场所门前的人群。
满足口腹之欲的美味,已经在记忆中尘封。那些公安办公地点聚集的人群,乌泱泱地走动,或者窃窃私语,依然鲜活。
区公安分局和经侦不在一个地点办公,当时先跑到分局,问清楚情况后,我和马莉又赶紧打车往新的地址赶。
一路上风声烈烈,仰头可见天空深蓝,高大的杨树枝叶摇曳,又一排排地往后飞。快十点多时到了。
那是灰土路旁的一个灰青色墙围起的建筑,铁栅栏铁大门旁的门房前,一水儿地站着三三两两的人,在低声地说着自家的事。有人经过时,就会瞬间息了声,接着向路过的人,投射来打量、不屑、或求助的热望眼神,不同的神情会在瞬间迅速转换。
循线打了两通电话,向办案的警官递上书面法律意见后,我和马莉匆匆离开。
期间,有家属估摸到我是律师,也走上前来拿家人的事情打问。那欲求底细的热望眼神,和藏在眼底里一闪而过害怕被欺骗的惊慌,以及希望通过简单一问能获得真谛般信息的狡黠,让人如芒在背,所以我和马莉转身又离开了。
这次是应马莉之要求去跑的,结果不出所料,之后没有任何回复。其实就是白跑一趟。
经办刑事案件多年后,我经常有一个算计,这个算计就是:专业,是性价比最高的关系。
在这个不少人还迷恋关系、迷信于找关系摆平问题的法治社会里,多少人无声无息地在无影无形的所谓关系里一掷千金在所不惜。这种人就潜藏在经侦门口那些嘀咕的人群里。
这反倒让专业的成功运作显得更加低廉,逆向地培养了一批专业的粉丝,渐渐地抬高了专业的价格。这样才有了我们全国各地的粉丝,才有了三年里更多专业的成功案例:
从北京焦永舟的不捕终无罪后,又收获了常州史美兰非吸案中450万的诈骗撤回后免诉以及1.6亿非吸的三年顶格轻判、吉林四平陈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重罪的免诉、黑龙江大庆邹总量刑建议六年及以上后被判缓刑释放、武汉籍胡朝涉债权转让被控合同诈骗的法定不诉、北京海滨某涉P2P平台1200亿非吸案中公司COO孙岳酌定不诉…
这些全是外地的案子,于我,哪有什么关系可言?都是专业的功劳。
每想起这些案子,有时,我也要感谢那些迷信关系的人,他们的失败更衬托出专业之可贵。
正如沟壑深渊,更显得山脉之高耸挺拔。现实,总是那么犬牙交错的复杂存在。
2019年春,事隔一年,因为另一起非吸案,我又来到北京,马莉在朋友圈里看到,全家人一起请我吃饭。我送她和小孩一件小礼物,是星巴克的布玩具。她欢喜的不行,还晒在朋友圈。
焦永舟大约在外面忙,稍迟才到。他眼神一如之前一样迷茫,问我一些后续的问题。完了,又是静默。
小孩六岁吧,在西贝花花绿绿的墙饰间欢喜地蹦蹦跳跳。真是一个无忧无虑的小学生。
饭后,焦永舟开车,一家人专程把我送到常营附近的酒店。
马莉和焦永舟对我的感谢让我有些忐忑。其实,相比当事人的感激,刑事律师对当事人也是一种相互选择。马莉没有像一些漫无边际的咨询客那样陷入恐慌,而是像她自己讲的:“事情发生后,我冷静地思考了两个钟头,从我自己的专业,想到家里的事情,就决定要找专业的律师。”
“为什么不自己先查查法条呢?”我说。
“如果仅靠法律就能无罪,那每个人自我辩护就够了。”
正是像这样的当事人家属的理性选择,一直在激励着我们,一刻不停地行走在精进专业的路上。
作为专业律师,不仅要搬运法条,也要更加苛刻地精进技艺给当事人争取无罪。
在5月的那些日子里,正是基于对专业的笃信,正是基于对成功的向往,我一次次行走在来去看守所、检察院的路上。
作为专业的律师,应有一种心态,那就是把对当事人的负责,当作是对自己的负责任。如果,要总结焦永舟案中的这种心态,我想可以总结为几句话:
我很怕自己成了一个废人。我很怕自己和优秀的律师有哪怕是一毫一厘的差距。我要用尽全力。我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委托人。我不能放弃自己。
(文中案情俱为真实,人物姓为真实,名为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