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案件当中具体的审判阶段包括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而在任何一个阶段当中,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都是可以向法庭提出辩护词的。那么你知道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小编带来相关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可以说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的辩护词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因为案件不同案情肯定就不一样。而刑辩律师肯定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手上掌握的证据来写辩护词的。如果你需要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进行辩护的话,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来委托你所在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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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问题,律师是无法给你确定答案的。要律师介入案件以后根据情况才能给你答案,如果案件有成功辩护的可能,律师都会尽全力争取的。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上,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非常强调审前程序,包括侦查、起诉要按照审判的要求、标准进行办案,不能把带病案件诉到法院。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也应当下功夫抓好审前程序的工作。但不能指望以此解决以往存在的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的问题。这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是难以实现的。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不能以加强审前工作,提高办案标准代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其次,要解决好领导这项改革的组织措施问题。基于这项改革的全局性和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我认为,由任何具体司法部门牵头负责这项改革是有局限性的,建议中央政法委直接出面组织、协调、领导这项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繁简分流、快速办案以及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前提为基础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或都应当实行庭审实质化的审判。
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强化重点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审判
以审判为中心就要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就是要保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接受诉讼双方质论特别是控方证人接受辩方的质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
同时,即使属于此类案件也不是需要所有证人都出庭,而是重要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出庭。我个人认为这包括三种人:
一是案件的目击证人,其所作证言属于直接证据,应当出庭作证。
二是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此我要多说几句。与普通证人相比,鉴定人更应当出庭作证。普通证人是因为偶然原因成为某个案件的证人,一辈子可能就做一次证人,而鉴定人是职业证人,是为诉讼案件反复提供鉴定意见证据的人,而且鉴定意见证据对定案又有着特殊的作用,往往容易被轻信。以往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就是由于鉴定失误造成的。
第三种需要出庭作证的就是有关侦查人员。实践中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这是有问题的。应当树立一种观念或认识,侦查工作不是破了案就大功告成了,侦查人员还须出庭作证,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直到案件被法院定案才算完成了任务。
加强刑事辩护包括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诉讼制度,刑事辩护非常重要。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一般认为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这怎么体现和实现司法公正?国际上通行的公正审判的标准中律师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里面又包含两项要求,首先有律师辩护本身就体现了程序公正,其次要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通过律师辩护维护,保障实体公正。
要解决我国刑事辩护问题,一是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作用;二是完善和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近些年发展较快,但距离现实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