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3 15:18:25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分析:张革明律师,男,汉族,1969年生,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00年执业至今,10多年来,对法律刻苦钻研,对当事人认真负责,每年办理案件70余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受到各方好评。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广州律师余春明:
余春明,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在法院任庭长多年,多次立功受奖,一级法官。从事律师工作后,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承办了多起大案要案,均取得满意结果,获得广州律师“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就奖”、“优秀律师”等荣誉,现任广东省律协证券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协、广州市律协文体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债权债务、公司、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非诉业务及法律顾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