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4:53:08来源:法律常识
经记者多方联系,金楠天街小区开发商表示愿意就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
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小区内游泳池及其附属用房,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原来购房合同有明确约定,社区用房、游泳池附属,不属于业主产权人共有。圈起来那一部分地,相当于游泳池的配套。”绵阳卓信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工林家洪说。
根据开发商认可的2017年小区建筑红线总平图显示,被围地块内的生态停车位和游泳池70%的水体面积以及原规划的绿地都是小区内绿地。
然而无论是以前施行的物权法还是现在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对此,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果表示,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开发商认为属于他所有,那么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合同当中约定归他所有,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秦果律师说。
事实上,在采访过程中,开发商并不能提供游泳池及附属设施是属于开发商的举证证据。
经开区住建局物管股工作人员戴志军表示,既然开发商不能举证,那么被围的地块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块地的用途,就应该由全体业主来决定。
“后期我们将督促物业企业,针对这块地的维护使用,进行一次全体业主的问卷调查投票。小区共同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来决定。这项工作,我们将联系街道,物业共同开展。”戴志军说。
绵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记者:陈超 苏幼立
责编:王跃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