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5:21:53来源:法律常识
向民防系统两官员行贿230万元,法院认定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男子裴某先后请托北京大兴区民防局原局长聂艳荣、北京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原处长韦红,让两位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向房地产等企业打招呼,帮忙承揽工程。此间,裴某向二人行贿共计230万元。日前,裴某因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两项罪名,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2011年聂艳荣退休后,裴某仍通过其接揽工程,并给予聂艳荣58万元。韦红已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聂艳荣被另案处理。
行贿者上诉被驳回
45岁的裴某大学文化,个体职业。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裴某请托北京大兴区民防局原局长聂艳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帮忙承揽工程,共给予聂艳荣97万元。
2011年底,裴某通过聂艳荣结识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韦红,利用韦红职务便利,通过向北京某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帮忙承揽工程,共给予韦红75万元。
此外,聂艳荣2011年11月退休后,裴某继续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聂艳荣向北京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打招呼,向北京市民防局韦红请托,利用韦红职务便利,帮忙承揽工程,2015年12月至2016年期间,共给予聂艳荣58万元。
去年11月,大兴法院对裴某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裴某在构成行贿罪的同时,还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遂以行贿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裴某提出上诉。今年2月27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驳回裴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受贿官员已获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3月3日,接受裴某贿赂的韦红因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主动供述接受裴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之后韦红在东城法院受审。去年7月,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韦红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判决书认定,2003年至2016年间,韦红在担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裴某等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1万余元。
■ 追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何认定
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介绍,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共同点是,行为人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不同和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
就犯罪对象而言,行贿罪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因此本案中,裴某的行贿行为可被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在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方面。行贿罪是通过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利用被行贿人的权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通过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行贿人又依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利用密切关系,间接为行贿人实现犯罪目的。
本案中,裴某在聂艳荣离职后行贿,继续利用对方职务便利给自己承揽工程,因此属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