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7:57:31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我州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广大群众主动落实防疫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各项防疫工作。但有个别人为了一己之私、一时之便,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为此,延边州公安机关紧紧围绕职责任务,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现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6日汪清县居民周某在汪清县全域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期间,伪造车辆通行证(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和工作证(疾控中心出入证),每天驾驶机动车上下班。汪清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3月11日,敦化市居民纪某在快手发布虚假涉疫视频,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敦化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纪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3月16日12时30分许,汪清县居民王某某、刘某某二人通过用手掰围栏的方式,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汪清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3月12日16时,按照疫情管控要求,延吉市公安、防疫部门对延吉市北山街道某小区实施临时封闭管控措施。19时30分,崔某虎、崔某林、朴某三人不顾公安执勤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并对执勤人员推搡、辱骂,致使执勤人员倒地受伤。现场执勤警力当场采取措施,将三名涉案人员控制并传唤至公安机关。3月13日,延吉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崔某虎以涉嫌妨碍公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给予崔某林、朴某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五:2022年3月9日,延吉市居民王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经营的活动站内为李某等7人赌博提供条件。延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王某合并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李某等7人给予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严守法律法规和各项防疫要求,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谎报信息、阻碍执行职务和伪造、变造吉祥码、行程码、通行证等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延边州公安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