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2:17:04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刑事法律治理的重要性愈发突显,企业刑事合规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的焦点。我国的经济体系具有特殊性,企业的种类较为复杂,根据企业资金主要来源的不同性质,大体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在客观合规理论下的有效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中,企业只有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才可能获得出罪、从轻的资格,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才是有效的?
对此,存在两种理论。一种是激进合规理论,该理论认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能够彻底阻止犯罪的发生,只要企业犯罪出现,就足以证明该企业事先合规计划的失效。该种理论以合规的实际结果为唯一评判标准,实际上是主张对企业施加严格责任,否认了企业提出尽职抗辩的可能性。另一种是客观合规理论,该理论认为,即便是有效的合规计划,也不能阻止所有犯罪的发生,当企业的合规计划满足了客观量化的评价标准,就可以承认其有效性。当前的刑事法律体系旨在推动企业主动建立合规计划,激进合规理论会极大地伤害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积极性。
因此,现代国家较为一致地采纳了客观合规理论,出台了细致的合规计划评价标准和合规计划范本,引导司法机关量化地评判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运行的有效性。这些评价标准和范本都具有专项化的特征。例如,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合规内容与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合规内容,评价标准都有严格规定。也正因为不同类别之间界限分明,才使得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有效运行。
摘自《浙江工商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