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2:40:43来源:法律常识
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举行。本次论坛上,多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权益保障等话题展开探讨。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仅涵盖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多位专家表示,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未来在试点之外,还应积极推进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
尽快推进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高质量发展明确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刑事辩护作为法律皇冠上的宝石,如何实现其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由于立法滞后、犯罪态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辩护在当下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愈发复杂多样,尤其应着力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陈卫东提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低位运行,与发达国家90%多的辩护率相比,差距比较大,因此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解决量的问题,没有量变就无从谈起质变。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此项试点扩大至全国。经过五年试点,审判阶段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至80%以上。今年10月27日,“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上述探索值得肯定,但还要清醒看到我们继续努力的方向。”陈卫东表示,除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外,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侦查阶段尚未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侦查在中国的诉讼结构下,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侦查阶段如能实现辩护全覆盖,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客观性都会带来正面作用,因此应尽快推进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也对此表示,未来可以进一步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扩大至侦查阶段,但全覆盖有赖于国家财力和律师资源的支撑,因此应循序渐进推进。
熊秋红还建议,应积极探索特别程序中的刑事辩护,如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辩护,特别没收程序中的辩护,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辩护等。
对侵害律师辩护权行为建立司法救济程序
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是有效辩护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律师的各类辩护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论权等。
“纸面上的法不会自动转化为行动中的法。”陈卫东认为,就实践状况来看,律师辩护中的“老三难”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而“新三难”又涌现出来。问题症结所在,就是律师辩护权的实现需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尊重与配合为前提。因此,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关键在于督促公权力机关依法正确履职。
对此,陈卫东认为,应增设新的辩护权利,探索建立团队辩护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辩护人的数量限定在两人以内,但随着律师辩护的职业化、专门化,随着案件的复杂化,一两个律师很难形成有效辩护的力量,传统的一人辩护或最多不超过两人辩护的模式需要反思。
“无救济即无权利”,陈卫东表示,当前,我国对侵犯律师辩护权的救济程序主要有投诉、申诉控告及上诉,但上述三种救济程序都存在明显缺陷,难以实现对辩护权的有效救济。因此,应对侵害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为建立司法救济程序。
陈卫东还建议,应构建侵害辩护律师权利的办案责任制,司法人员侵犯律师权利的也要追究责任,进行程序违法制裁。
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修改《律师法》及有关诉讼法律,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将其列入2022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清单。
熊秋红认为,可通过《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律师诉讼权利和执业权利的保障。如,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时被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进一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保障会见私密性。还可在严格限制阅卷范围的前提下,将律师阅卷时间进一步提前至侦查阶段。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