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2:48:31来源:法律常识
12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市高院、市检察院等十三家单位11月初联合签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在全市法院范围内统一了律师调查令样式、规范了调查令的签发、使用与管理程序,是依法保障律师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该《规定》写明:“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发现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去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化解律师“取证难”困境,提高当事人应诉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有着促进作用。上海、北京等地多家法院都出台过类似制度,本市河北、红桥、河东、东丽等法院也在民事审判领域做过相应探索,但适用范围和事项均有限,效力不够明显。并且,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样式、内容、调查范围各不相同,接受调查单位容易产生顾虑。因此,市高院以此次十三家会签文件为契机,在全市法院统一律师调查令的样式,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和使用条件及程序,有利于提升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推行和规范管理。
《规定》全文共十八条,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等阶段入手,界定了律师调查令的概念,明确了申请期限和条件、适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审查规则、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细化了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使用规则、接受调查人义务,并增加了持令人罚则、接受调查人罚则等内容,以确保调查令制度的有效运行。根据该规定,在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阶段中,经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共同申请,经承办人审查,可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法官向提出申请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向特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特定证据或财产线索。为保障律师调查令的真实、唯一性,并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全市法院将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和签发程序。通过信息化手段,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安全性。
律师调查令虽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在天津却是一次新的尝试。《规定》发布后,市高级法院将组织全市法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跟进制度运行状况,利用与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席会议的平台,及时反馈问题、总结经验,努力为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天津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实际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