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00:01来源:法律常识
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量刑标准:
认定标准 | 处罚 | 法律依据 | |
数额较大 |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18)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其他较重情节 |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数额巨大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其他严重情节 |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8种情形之一的 | ||
数额特别巨大 | 三百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8种情形之一的 |
构罪要件:
1.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先约定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在身份变化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成为本罪主体。
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
2.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3.收受他人财物的,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注: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4.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5.贿赂的内容限定于财物
本罪的财物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注:请托人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不属于贿赂。
无罪裁判要旨及辩点梳理
受贿案件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之一,对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也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何在受贿案件中寻找到有效辩点?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有关受贿罪的103个无罪判决书,经过梳理,共总结出十一个有效辩点,以供参阅。
无罪裁判要旨一:相关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所作证言的客观性,且相关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案件名称:王某泉受贿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14刑终65号
裁判理由:
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泉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
首先,本案的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本案的关键证人杨某、封某、张某1、李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冲突。且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存疑。
其次,本案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未能达到补强的证明标准。证人姚某1证明,其知道送给王某泉10万元之事,但其是听杨某说的,属于传来证据,且姚某1与杨某有亲属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另外,杨某于2013年8月2日存入案外人陈军账户的10万元现金,与辽宁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员齐某证言称的借给杨某的10万元现金是否为同一笔款项存疑。
再次,辩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存在真实性的可能。辩护人提供了一份录音光盘,该录音资料与杨某等人指证王某泉受贿时间存在矛盾。虽然未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但不能据此否定存在真实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另外,原审出庭的证人杜某1证实,杨某曾让其证明给王某泉送过10万元;证人钱某证实,杨某曾让其说给过王某泉钱。虽然不能确定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也不能排除存在真实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本案的相关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所作证言的客观性,且相关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王某泉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二: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的具体职务和职责权限,无法查明被告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无法查明被告人所收受款项的性质
案件名称:延某夫受贿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06刑终151号
裁判理由: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延某夫是否受到正式任命或聘用,无法确定延某夫的具体职务和职责权限,无法查明延某夫是否有协助陆某某进行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亦无法查明延某夫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延某夫虽然收受了张某甲给予的五万元现金,但在卷证据中仅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可以证明该五万元系感谢费并非工资报酬,而张某甲同时称其与延某夫曾说过聘用之事,并认可延某夫为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项目完成过很多工作,证人刘某甲、王某某的证言亦可证明张某甲与延某夫曾说过聘用之事,且延某夫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其为公司项目完成过相关工作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延某夫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法查明延某夫所收受五万元款项的性质,无法确定延某夫系以何种身份参与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项目,亦无法确定延某夫与安塞弘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聘用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延某夫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裁判要旨三:被告人为单位临时人员,进入单位时间短,分得的金额低且用于单位开支
案件名称:陈某玲、侯某鹏等人受贿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1刑终1005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关某、孙某康进入中队时间短,分得的金额不足一万元且用于中队开支,二原审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裁判要旨四:被告人的有偿讲课行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收益属于劳动报酬,不构成受贿罪
案件名称:谷某军、梁某平贪污、受贿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2刑终256号
裁判理由:
上诉人谷某军有偿接受邀请,在医院内外讲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虽然医药代表陈述邀请谷某军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谷某军的授课行为主要基于其系内分泌疾病治疗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同时,谷某军讲课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没有与其职务行为进行交换,故谷某军的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无罪裁判要旨五:个人受贿,单位并不知晓且未享有受贿款的,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
案件名称:张某佳贪污罪、受贿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02刑终2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张某佳个人决定要蔡某从风景园林公司绿地修编业务款中提40万元,园林局其他党组成员没人知晓此事,虽然该笔回扣款与遗留款混同在一起,但园林局其他党组成员不知晓有该笔4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该40万用于园林局发放职工福利等帐外开支。园林局单位没有享有该笔回扣款,故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
类案指引:(2018)闽01刑终229号
无罪裁判要旨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构成受贿罪共犯不能成立
案件名称:叶某权、何某受贿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782刑初154号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何某通过与叶某权的特殊关系人的身份,利用叶某权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贷款),从中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为请托人实现贷款后,收受了由请托人交由他人转送的好处费的贿赂款5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叶某权、何某共同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类案指引:(2017)鲁0830刑初387号、(2017)鄂0822刑初56号
无罪裁判要旨七:没有共同索贿的预谋及行为,没有共同受贿的行为,不应认定共同受贿
案件名称:郝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1621刑初631号
裁判理由:
关于辩护人辩称截留广告款是石某向任某1提出来的,其与被告人郝某某没有预谋,应视为是石某的索贿款,郝某某按照石某的安排管理该款,其占有4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石某向他人索贿时没有与郝某某共同索贿的预谋及行为,石某将要回的银行卡交与郝某某管理时也没有与郝某某共同处分该款的预谋及行为,更没有共同受贿的行为,不应认定共同受贿。石某判决书也认定其该次犯罪与郝某某共同受贿没有证据证明。石某将索取的银行卡交由郝某某管理,并告知其是因经费不足要来的钱作为单位的小金库使用,被告人郝某某在不明知是石某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应视为郝某某管理的是单位的小金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构成受贿罪,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故不应认定。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截留广告款是石某向任某1提出来的,其与被告人郝某某没有预谋,应视为是石某的索贿款,郝某某按照石某的安排管理该款,其占有4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无罪裁判要旨八:单位账外收取的行为虽然违反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但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案件名称: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张某金受贿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桂0302刑初163号
裁判理由:
对单位受贿罪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相符,但考虑到单位所收的返还折扣有历史原因,购买教材的资金也是来源于学生,返还的折扣也是直接用于学校建设,账外收取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无罪裁判要旨九:受贿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案件名称:张某良受贿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理由:
因法律发生变化,受贿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良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类案指引:(2017)云2601刑初230号
无罪裁判要旨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案件名称:代某成受贿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11刑终70号
裁判理由:
对华厦上居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符合规定,代某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乐山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代某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类案指引:(2018)冀0304刑初9号
无罪裁判要旨十一: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案件名称:李某洋、李某玲受贿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902刑初174号
裁判理由:
由于被告人李某洋并非事先犯意的起意者,没有具体参与推选代表和股份分配活动,且其本人没有收受财物,故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