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刑事纠纷律师创新服务(阳曲县律师在线)

时间:2023-04-11 11:08:5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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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名誉权侵犯的案例。

一个老板,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法制日报报道了负面新闻,于是不停上访投诉,最后起诉到法院,但时间过去了24年。

一审法院认为,超过20年了,受到诉讼时效限制,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人格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报社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所以还是驳回了上诉。

一审二审,判决理由有差异,但结果还是一样的。

从这个案例可以学习到:

一是,人格权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说白了,20年前骂了一句,20年后还可以起诉。

二是,新闻报道侵犯人格权,得有足够证据。

附:毛玉新、法制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7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玉新,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慧斌,山西三晋(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妮,山西三晋(阳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制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邵炳芳,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香,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婷,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玉新因与被上诉人法制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玉新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毛玉新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因被告系列报道最后一篇《发展经济焉能不惩处犯罪》的发表时间为1997年4月26日,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该事实足以证实原告在1997年4月26日已经知道名誉权受到影响,但原告一直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直至2020年9月11日原告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故对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原告的本案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毛玉新的诉讼请求”。上述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首先,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系人格权,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保护名誉权完好性,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认定上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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