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4:16:23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盐城市亭湖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说特殊,是因为被害人不但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还愿帮助代为缴纳罚金,这背后藏着怎么样的隐情呢?
50岁男子盗窃财物成被告
今年50岁的丁某是盐城市响水县人,后到盐城市区打工,在亭湖区某仓库从事保管员工作。
由于家庭经济压力,丁某打起了仓库物品的主意。今年2月2日晚,丁某在其工作的仓库内趁人不备,窃得抽油烟机1台,价值4500元。
案发后,仓库老板赵某报警。公安介入调查后不久,便锁定了丁某。不久,该起盗窃案件起诉至法院,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被盗公司仍接受他,并愿预支工资
鉴于被告人认罪,且犯罪事实并无争议,承办法官在庭前便重点审查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必须主动缴纳罚金,如果判处缓刑,被告人户籍地(住所地)司法局还需作出接受其社区矫正的意见。
经了解,丁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儿子、儿媳均患有重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日常家庭开支均需丁某提供帮助,但丁某的月收入却只有2500元。雪上加霜的是,丁某的母亲又被诊断为癌症晚期,令家中经济状态更为窘迫,于是丁某做出糊涂之举。
丁某不但无力缴纳罚金,且由于其户籍地与实际居住不一致,户籍地司法局无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考虑到丁某犯罪事实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家庭情况极为特殊,尽管丁某的实际状况并不完全符合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理的情形,但承办法官还是积极作被告人丁某的工作,动员其朝着法律规定的方向努力。
在丁某的恳求下,承办法官还与丁某的老板赵某联系,反映了丁某案件的实际状况。由于丁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加之此次犯罪又系生活所迫,赵某不但谅解其犯罪行为,还表示只要法院判处缓刑,丁某仍可以去其公司打工。赵某表示还可提前预支工资,帮助其缴纳罚金。
法院判处缓刑,立志重新做人
在得知被害人赵某的积极态度后,承办法官遂积极联系赵某拟提供的住所地的司法局,如实反映丁某的案件情况及家庭情况。在多方的努力下,司法局最终同意接受丁某进行社区矫正。
随后,法院组织开庭,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
宣判后,丁某当庭表示服判,同时一边拉着赵某的手,一边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老泪纵横、泣不成声。他代表其全家向承办法官及赵某表示感激,并承诺将倍加珍惜此次机会,努力工作、重新做人,认真接受矫正。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