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1:23:1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14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治刚
性别:男
年龄:48
住址:西姜寨乡大王村五组
身份证号:410224********4636
立案时间:2019-03-01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王治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910891.46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1日利息为11209.77元,至判决生效之前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910891.46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王治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15000元;三、如果王治刚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二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王治刚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13幢1D0D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1901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王治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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