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4:54:13来源:法律常识
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并获不起诉决定
律师的神圣职责是: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即使赴汤蹈火、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布鲁厄姆
2020年9月12日14时许,在西安某足球场内,Z某在足球比赛防守时将对方球员W某绊倒,裁判吹哨暂停比赛。Z某因比赛不顺利生气,遂在W某的骶部踢了一脚,致其骶5椎体裂纹骨折。经鉴定,W某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持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侦查机关、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与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积极向侦查机关、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看法和观点。
辩护人的观点为:
(一)Z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轻微且伤害部位并非致命部位。
(二)Z某实施的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现有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Z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Z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
律师接受Z某家属的委托后,及时会见了Z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普及法律知识,减轻其心理压力,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无社会危害性。在体育竞技比赛过程中,双方球员情绪过激,由于情绪的推动,Z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主观无作案动机,无伤害故意,客观行为轻微且伤害部位非致命部位。同时,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存疑,应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便其所涉嫌罪名成立,其也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将Z某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承办检察官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案情、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对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可,认为Z某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得了良好的效果。Z某及其家属对本案结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王间律师,中共党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所研究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涉外人才库成员。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实践操作经验。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刑事侦查、辩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