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14:58来源:法律常识
为著名导演无罪辩护|南开记(一)
————孙先生涉诈骗案律师辩护手记
孙先生,前北京电视台知名导演、主持人,在九十年代曾名噪一时。之后他选择下海经商,创建了自己的投资公司,生意红红火火。但天有不测风云,一起突如其来的诈骗案将孙先生卷入其中。在武长顺掌舵天津公安局期间,孙先生被天津南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这位才华横溢的浙江大学毕业生不幸中招,南开的办案机关导演了一出戏。
2014年11月,孙先生七十岁的老母亲几经周折,找到了我,希望我能为她儿子辩护。老人家满头银发,诉说儿子冤情。还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原来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是不想起诉的,不知为何又起诉到法院。
仔细了解案情后,我认为孙先生确实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一起合同纠纷。这是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的标杆案例,这是公安部明令禁止的。
我接下了这个案子,组建律师团。我们的律师团包括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常清律师,他是我的老搭档,我们配合默契,曾经联袂辩护过“吴英案第二季”。
孙先生之前已经有两位律师:一位天津律师,一位北京律师。孙先生和其母的意愿是让我选择出庭搭档的律师。
我的经验告诉我,做无罪辩护,本地的律师会承受比较大的压力。所以在律师团开会讨论后,我们决定由天津的于律师负责会见,和我出庭搭档的则是另一位北京律师,这位律师熟悉案情、仗义直言。他与孙先生还是发小。
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前往南开区法院提交委托手续、阅卷。承办法官告诉我,由于更换了辩护人,法院会给我10天的开庭准备时间。但没想到的是,这一等就是10个月。直到2015年4月份,法院才通知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我本来要带助理参加,但法官和公诉人均表示庭前会议不许旁听,所以我的助理没有被许可进入法庭。我要求控辩双方对等,既然辩护人不能带助手,公诉人带的书记员也无权参加。在我的坚持下,公诉人的书记员也被法庭请了出去。
庭前会议只是做了一些准备。公诉方说有事提前离席,法官主要核对了辩护方的大量无罪书证。
终于,公开开庭定在了2015年6月12日。当天很早我便带着两个助手来到天津南开区法院,毕竟,我们为这次庭审已经等待很久。
早上九点一过,法官、书记员、律师、公诉人、旁听人员落座,在南开法院第四法庭,庭审开始。看到我的当事人脚上还带着械具,我举手示意法官应当去掉械具,法官让法警去掉。
接着,公诉人盛气凌人地宣读起诉书,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孙先生经他人介绍结识当时任职于天津沃克公司的黄某,双方达成协议,孙先生所在的泰丰公司作为融资授信担保方,协助天津沃克公司在某银行办理3亿元的融资授信,孙先生的泰丰公司将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后天津沃克公司未获得该行授信。黄某要求其退回150万元,孙先生一直拒不退还。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孙先生诈骗公私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人出庭=真相
南开区检察院列明的控方证人有黄×、杨×、郝×、刘×、陈××、闻××等13人的书面证言。在开庭前我们申请13名证人出庭,我们希望法院通知13个证人出庭,希望法院把事实真相抽丝剥茧,层层展现。
我们追加申请一名制作试听资料的警察出庭、一名孙先生的助理出庭,该助理当时负责与天津沃克公司对接。南开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通知,于是向所有证人发出“出庭通知书”。
我在“证人出庭申请书”写道:“证人不出庭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今天,民事案件证人出庭已成常态。然而,在一些地方,这些关于刑案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的几乎成了“睡美人条款”,任其昏睡多年。刑事案件与人民群众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息息相关,如果关键证人不出庭,法院让被告人和辩护人面对几张纸发表意见,而不是对一个的“真实”的人进行质证,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写着证言的这些纸可能就没有此人,可能是逼供诱供的结果,也可能是证人作伪证的结果。证人不出庭接受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询问,如何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如何能查明事实真相?这样的“公开开庭”还有何价值和意义?如果延续这种证人不出庭的状态,对某些人为制造的假案如何纠正?
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辩护人对起诉书有无意见,我指出:第一,本案并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起诉书为何不写实名?用“××”人名代替的法律依据;第二,视听资料(手机录音)没有原始文件,也没出现在物证清单中。
被告人孙先生对起诉书的指控逐字逐句进行反驳,整整两小时。被告人直言:公诉人偏听偏信、罔顾事实。公诉人一言不发,脸,青一阵白一阵。
被告人说,北京泰丰公司与天津沃克公司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双方有书面合同和往来的电子邮件为证。他收取的150万元是自己应得的款项,并且天津沃克公司仍欠北京泰丰公司几百万元(我们调取到这样的新证据)。案发原因是自己2014年1月4日到天津与天津沃克公司商谈解决方案时,被对方殴打,孙先生的同事报案,天津沃克公司恶人先告状,利用自己在本地的关系,让公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把自己抓了。
优秀的法官低配的设备
庭审渐入佳境,双方的发言也开始针锋相对。然而,就在被告人刚刚陈述完后,书记员的电脑突然发生故障,更麻烦的时,记录并未保存。法庭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也出现故障,不能使用。在我多年的律师生涯中,这样的庭审事故还真是第一次遇到。
法官说,今天的庭开不了了,择期开。我们表示理解,无奈返京。不得不说的是法庭的书记员,书记员对庭审记得很认真,但是由于打字太慢,成为了全场的焦点,每个发言人不得不将每句话说三遍书记员才能记下来。这样的庭审效率我真是醉了。
南开法院,开庭难吗
再到南开开庭是隔周四,6月25日,开这个上次意外中断的庭。
法庭门口站了几位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和一些天津律师。我在朋友圈发出开庭消息后,他们是慕名而来,期待亲临一场精彩的控辩大战。
但是,没想到,原定9点开庭,9点30分了,第四法庭的门才徐徐打开。我们注意到书记员增加一名,稍感欣慰。走到辩护席上没有可以坐下的椅子。法官解释说,昨天法庭的录音录像设备坏了,是否同意不同步录音录像?如果不行,只能延期开。
我们说,昨天坏了为何不通知一下?若改期则其他行程也需要改签。在我们的要求下,法院答应继续协调,终于,在耽误一小时后,法院同意给我们换到另外一个设备完好的法庭。如果是律师晚点,我还能进入法庭吗?
10点钟,终于开庭,刚才增加的书记员不知去向,法庭上的书记员还是上次那位。庭审又在慢吞吞的节奏中开始。
公诉人继续用严厉的语气向被告人快速发问,主要是围绕案发前被告人购买投资管理公司发问。
被告人孙先生淡定地一一回应,对答如流。
见到公诉人离题太远,我举手示意法庭,公诉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法官说,大家都不要说话,要不然书记员又记录不上了,至于问题是否与案件相关,法庭会进行裁量。(注:看来法官是知道书记员记得较慢。)
随后,公诉人就被告人泰丰公司与其挂靠集团公司的关系进行发问。被告人说,这是两个独立运行的公司。泰丰公司(被告人担任总经理一职)与集团公司签署过“资产托管协议”,这一协议约定根据合作进行业务分成。公诉人的足足发问了一小时。
开庭两次,我们辩护人还没有等到向被告人发问的机会。
开庭一直到了下午1点,所有人都没有吃饭,看不出疲态。法官说,由于两位证人上次、今天都来了,法庭征求辩护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先对证人质证,再向被告人发问,我们同意。
法官说休庭10分钟。休庭期间,出现插曲,被告人申请会见律师。法官让我写份申请。后来法官告诉被告人,会见可以,但是需要休庭,回到看守所才能会见。被告人经过衡量,放弃了会见(注:法律没有禁止休庭期间,被告人不可以与律师交谈)。
不利的证言有利的证人
此后的程序进入向两位证人发问的阶段,出庭这两位证人的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书面证言对孙先生不利。二位证人原来说集团公司与孙先生的泰丰公司毫无关系。
第一位出庭的证人闻某,是集团公司的副总,主管行政事务。
公诉人问到证人闻某是否知道孙先生的泰丰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的“托管协议”时,闻某说自己不清楚这件事,只是在一起办公。孙先生公司与集团自2011年9月5日开始一起办公,向集团交了100.5万元,这是托管费、物业费、办公场地费等等费用。
我拿出2014年集团公司盖章的“声明”,问证人,是否是你们集团公司出具的?此时,公诉人打断了证人发言,向法官和我说:这份证据公诉人没有看到过,怎么就能够拿出来向证人质证?我向法官说明,我只是跟证人核对证据,我不是在举证。
法官看后,示意我继续发问。我说“这是集团公司出具的文件,有集团公司盖章。”证人则说,“我不清楚,这不是我的管理范围。”
下午13:00,总算是质证完了一个证人。证人退庭后,法官紧接着让另外一个证人刘某到庭。
由于平时大家都是对着“纸证人”来质证的,对证人到法庭,大家都充满好奇。特别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切中要害,庭审很精彩。
控方问证人刘某的基本情况,证人刘某说“他是2013年初到集团公司,做投资总监一职,不清楚集团公司与孙先生公司的关系,只知道是有合作关系。
我问证人,“公安是如何从集团那么多员工中找到你来作笔录?”证人说“被害人天津沃克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打电话告诉我:当天公安会来公司调查,所以知道公安要来”。这句话让大家大吃一惊。(注:被害人知道公安何时会找证人调查,这说明被害人与公安的关系非同寻常。)
被告人孙先生与证人刘某认识多年,此时,在法庭上二人四目相对。证人当庭说自己2012年3月想做点事情,所以到了孙先生的泰丰公司,公司管理规范,每周都有业务例会,每次会议都有会议纪要。被告人严肃地问证人,“你是否能够确认集团领导授权你来回答公安的问题都是属实的?”证人说,“真实性无法确定,是集团公司授意我说的。”
到此,今天的重头戏两个出庭证人的质证总算是告一段落。大家如释重负。早上10:00到下午15:30,连续地开庭五个半小时。
(注:这两个人的书面证言对被告人极为不利,证人在法庭上说出实话,实属不易,二人否定了以前的书面证言。同时,证人证实了被害人与公安不当交往的情况,这一切,令我信心大增。)
我一共申请13个证人,来了两个,已经说明公安涉嫌造假。最关键的证人是报案人天津沃克公司黄某和杨某。现在黄某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另一位杨某不知去向。法院去该公司调查,该公司人去楼空。但是,公安照样侦查、检察院照样起诉,......
仅凭公安、检察院的卷宗上面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哪一个被告人不是有罪之人?不当庭对质,如何认定证人证言中的真实性?证人不出庭的庭审,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南开导演的戏马拉松审判
11个月只是补充侦查了几页纸。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先生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向南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开区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4年9月4日后,南开检察院又建议法院延期两次,在南开区法检两家的配合下,用尽了刑事诉讼法规定11个月的最长审限。
期间,孙先生身体有重病,我们多次取保候审,法院说需要看守所提出意见,而南开区看守所就是对疾病视而不见,孙先生为此还绝食抗争,在公安局控制下的看守所的管教默许下,结果被同号犯人铐起来殴打,手腕处至今仍有大块伤疤。
从2014年2月3日孙先生被刑事拘留至今1年5个多月了。一审开庭尚未结束。看这架势,这场马拉松式的审判才刚刚开始,或许真正的主角并未登场。
天津司法,后武长顺时代,与过去相比是提高了,还是滑落了,我们至今看不懂,只能拭目以待。
(以上公司及个人均属化名)
孙先生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于天津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