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48:09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1月4日,蒋海平的妻子收到了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长达330页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以蒋海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
她百思不得其解,蒋海平仅仅是以上访、举报等方式要回入股本金分红以及劳务费,怎么转眼间就成了“黑社会”。蒋海平兄弟涉黑案一审宣判后,在当地引起极大的反响。与此同时,樊崇义、陈兴良等多位我国刑法学领域权威专家论证认为蒋海平不构成涉黑犯罪。
蒋海平究竟是不是“黑社会”?这起涉黑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也在法学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民事纠纷牵出涉黑案件
这起涉黑案件的事发地,在山西临汾。
判决书显示,蒋茂平、蒋海平系重庆市渝北区人。蒋茂平被捕前是临汾市渝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渝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浮山县(注:属临汾市)信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亿公司)股东、总经理。蒋海平被捕前是信亿公司股东。
“我丈夫蒋海平和大哥蒋茂平早年间来到山西省临汾市打工挖矿,后来慢慢成立了自己的劳务公司,靠着带领一群工人为矿产公司挖矿挣劳务费为生,还曾入股了信亿公司。由于信亿公司的老板梁某某没有按期分红给我们,最后两方彻底闹崩。蒋茂平便采取上访、举报等方式,希望能够要回入股本金分红以及劳务费。然而没想到的是不但上访举报没起到效果,却被梁某某反过来举报蒋茂平和蒋海平是黑社会,接着他们就被抓了。”蒋海平的妻子说。
通过搜索关键词,时至今日,网上仍有很多关于梁某某实名举报蒋茂平等人涉黑的帖子,并留有梁某某的电话。梁某某在帖子中写道:“我与蒋茂平的恩怨纠葛,并非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其本质是普通人与黑恶势力的斗争……”
而就在被举报涉黑不久后,2018年5月3日,蒋茂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被浮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蒋海平也于2018年6月14日被浮山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又被浮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家里人听说蒋茂平、蒋海平是因为涉黑被抓之后都蒙了,他们都是本本分分、靠卖苦力吃饭的,怎么就成了黑社会?蒋海平在被抓前,一直都是和我们公司里的农民工一起下井挖煤的,黑社会能这么干吗?后来,公司里的很多人都以涉黑的名义被抓了,他们也都是本本分分、靠着挖矿挣辛苦钱的农民工。”蒋海平的妻子说。
而蒋海平的辩护律师江莉表示:“这起案件是山西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蒋茂平、蒋海平等人被抓后,由临汾市检察院负责办理,临汾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构成涉黑犯罪,所以案子迟迟办不下去,最后山西省公安厅指定由晋中市公安局办理此案。”
是否涉黑成庭审关键
2018年12月28日,晋中市检察院以蒋茂平、蒋海平等3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起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又两次追加起诉。
2019年3月26日至30日,晋中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持续5天的庭审中,蒋茂平等被告人是否构成涉黑犯罪成为争议的焦点。
晋中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茂平于1999年左右到临汾市浮山县二峰山铁矿承包劳务,以家族、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蒋海平等大量重庆、四川籍务工人员,将承揽修建二峰山国营矿拦截巷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在井下作业过程中,通过故意与私营矿巷道打透、暴力恐吓滋扰、破坏生产设施等行为,排挤、驱赶私营矿其他劳务工队,逐步扩大势力范围,基本垄断了二峰山矿区“九证十八口”在内的劳务市场,控制工人最多时达700余人。期间,蒋茂平等组织设立“护矿队”,并拉拢私营矿矿方管理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蒋茂平、蒋海平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尹学冯、潘旭光、孙中成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元峰、李先峰、常朝辉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渝飞公司为依托,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收取高额劳务费、“保护费”,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用于维系、巩固组织运转、发展,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而辩方则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能证实存在所谓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因此不仅蒋茂平、蒋海平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方表示,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方面严格规定了对于黑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而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蒋茂平、蒋海平等涉黑成员几乎都是来浮山县二峰山矿区的劳务人员。矿山承包劳务的特点让他们因为某个工程而凑齐一部分劳务人员,且人员并不稳定,有蒋海平老家重庆的、有四川的、湖北的以及当地的,某个矿山坑口开采完毕或停工,人员即解散,没有固定人员。他们之间既无明确、严格的组织章程、行为规范、纪律、帮规、家法、成员加入、退出制度,也没有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因此,显然,本案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此外,蒋海平、蒋茂平以及其他成员各有自己的劳务队,他们都是独立地通过劳务获取经济利益,不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蒋海平、蒋茂平以及其他所谓的核心人员之间没有统一的组织经济利益,没有整体的经济连接点。所以,就被告人而言,不存在统一组织经济利益,更不存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而获取到的统一的经济利益。
而对于行为特征,辩方认为,现有证据完全不能支持蒋茂平、蒋海平等人以渝飞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蒋海平、蒋茂平十几年来在浮山二峰山矿区都是以合法的方式承包矿山劳务并获取经济利益,起诉书指控的蒋海平等人涉黑案件项下的一些犯罪行为,蒋茂平、蒋海平等人很多时候都没有参与甚至是事后才知情。此外,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重大责任事故”这几起犯罪事实,通过几天的庭审调查可知它们都不是以组织名义实施,也不是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也不存在事前预谋和事后汇报的情况,都是突发事件。因此,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此外,辩方认为本案也存不符合非法控制特征。二峰山矿区的坑口劳务人员有几千人,而蒋茂平、蒋海平每次劳务的人员也不过几十人,高峰时期也不过几百人,根本谈不上控制、垄断,因此起诉书指控 “基本垄断了二峰山矿区在内的‘九证十八口’的劳务市场”是不符合实际的。
一审判决引发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本案开庭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樊崇义,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兴良等刑法专家也专门就此案进行了专门论证。
专家表示,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相关法律理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蒋茂平、蒋海平等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要求严把涉黑案件的证据关。而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有关罪名能够成立,建议司法机关对于蒋茂平、蒋海平等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慎重把握。
而晋中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茂平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蒋海平除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2019年11月4日,晋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蒋茂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判处蒋海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一审判决作出后,蒋茂平、蒋海平等人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他们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都是清一色的言辞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仅凭证人证言或者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应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也不能以此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可是纵观全案原审法院依据证据,对上诉人在本案所有的事实认定,除了言词证据,就是概括性的表达。”江莉说。
记者就此案实地采访了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检察院和晋中市中院,晋中市公安局和晋中市检察院婉拒了采访,而晋中市中院截至发稿时未给予任何答复。
本案最终结果如何,还需等待山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