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9:17:3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金普发布
金普新区公安机关关于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十五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金普新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有关区域(含住宅小区或特定区域)封控措施要求,强行进出的,一律行政拘留。
六、违反有关停止聚集的要求,洗浴、饭店、棋牌室、网吧、电影院、歌厅、台球厅等场所擅自营业的,一律行政拘留。
七、违反有关停产、停课要求,在停产、停课期间擅自复工生产、开班办学的,一律行政拘留。
八、违反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作出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一律行政拘留。
九、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等方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保安、物业及群防群治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或者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行为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盗窃、诈骗、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公安分局
2020年12月27日
信源: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