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1:45:0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