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律师,律师必看: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

时间:2022-10-25 08:0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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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高位运行,作案方式逐步由电信诈骗向网络诈骗转变,作案窝点由境内向境外转移,技术手段不断演变升级,已成为当前发展最快、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并由此产生诸多上下游关联犯罪。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案件呈“井喷”态势。据最高检报道,2022年上半年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支付结算”行为与掩饰、隐瞒罪中予以“转移”的行为存在部分交叉,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


一、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


(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没有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的行为人,就不会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2)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而言,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不能既遂;对于实施侵犯财产权犯罪行为人而言,没有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行为,其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就不能维持、继续。



(3)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都存在概括性,不要求知晓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对于帮信罪而言,行为人不必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或者销售伪劣商品等具体犯罪,只要知道被帮助的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言,不必知道被掩饰、隐瞒的赃款赃物是通过什么犯罪手段,诸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取得的,只要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可。


(4)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之规定,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也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对上游犯罪给与帮助。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1)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后。


帮信罪是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一种辅助行为,应当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前。就支付结算这一具体的事例而言,帮信罪的行为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可能会使得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将很难既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赃物犯罪,就是犯罪既遂后对赃物的处置行为,本质上就是把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仅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2)打击的对象不同。帮信罪支付结算业务打击的是妨害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秩序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打击的是妨害司法机关追查赃款的犯罪行为。


在支付结算业务中,资金支付结算的主体应是银行,帮信罪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人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帮助行为人进行层层的转账和收支破坏的是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秩序。因此,对于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帮信罪而言,打击的对象是妨害银行资金账户管理秩序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院2021年4月15日修正后施行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且“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或“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是妨害司法机关追查赃款的行为。


(3)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以“明知”为前提,但是对于“明知”的程度要求并不相同。


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通常限于概括性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包括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


帮信罪只要求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根据《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因此,若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存在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如在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中,仅单纯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一般只能预见到银行卡被帮助对象用于网络犯罪的可能性,是或然性的认知而非确定性的认知,此时可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无上述限制,即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是可以是具体性明知,只要不存在事前通谋的行为,均可以不被评价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同样是在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行为中,提供账户并实施转账、取现等行为的人,对于资金性质和犯罪数额往往有更明确的认知,可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中支付结算的行为对象除了违法所得及收益外,还包括其它和网络犯罪有关的资金,比如帮助诈骗团伙向被害人转账诈骗前期的“返利”资金,支付境外服务器的租赁费用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只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上游犯罪的赃款或违法所得。



(5)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帮信罪的成立条件须“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情节严重的限制,依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司法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3000元即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转账或其他转移资金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帮信罪;如果行为人不仅提供了银行卡,还积极提供转移资金或线下代为取款等帮助,该行为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更高,违法性程度也更高,一般认定为更严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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