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刑事处罚律师推荐(淮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12 10:19: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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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斌

贪腐人员迟迟不到案,检察院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单位犯罪,经与监察机关沟通,直接追加起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职务犯罪检察办案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对案例进行了解读。

直接追加起诉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徐某作为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原馆长和副馆长,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有关业务单位所送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

同时,通过从上述业务单位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套取财政资金过程中,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3.8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办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赵某涉嫌犯罪案件时,认为还应当追究县图书馆的单位受贿罪刑事责任,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以单位受贿罪对县图书馆提起公诉。同时认为,徐某作为参与研究并负责具体实施的副馆长,也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发现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线索,遂将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在监察机关对徐某立案调查期间,赵某案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先对图书馆和赵某提起公诉。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徐某案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另行对其提起公诉。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单位犯罪,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直接追加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遗漏同案职务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追赃追逃

【基本案情】 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9400万元。

除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检察办案】 李华波逃往新加坡后,中央追逃办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团与新方进行工作磋商,拟定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骤组织实施。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不能到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法院裁定依法予以没收。之后,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后,上饶市检察院以李华波犯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指导意义】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认罪认罚提升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在担任安徽省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建工程项目、销售医疗设备、销售药品、支付货款、结算工程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1.1万元、4000欧元。

【检察办案】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但被告人自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全部退赃,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承办此案,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及时告知金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加强释法说理,充分听取金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监察机关也予以充分认可,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指导意义】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提升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

提前介入助力证据完善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两住宅小区被某街道办事处确定为环卫项目示范推广单位。政府部门按规定给小区选出的项目指导员发放补贴款,由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领取发放。

郭某利用担任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代表物业公司领取的指导员补贴款33.06万元据为己有。从物业公司离职后,郭某仍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名义,冒领指导员补贴款6.84万元据为己有。张某接受郭某请托,利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环卫所职员、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不严格监督检查上述补贴款发放,非法收受郭某给予的8.85万元。

【检察办案】 该案在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意见分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证据完善提出意见,被监察机关采纳。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发现郭某除构成行贿罪外,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商有关机关同意后,依法追诉漏罪。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意见可以改变提前介入意见,但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其管辖犯罪时已经查明,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检察机关经商有关机关同意后,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区分受贿罪和贪污罪。

本报北京7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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