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打刑事官司律师(阜宁律师电话号码)

时间:2023-04-12 11:09:24来源:法律常识

阜宁县打刑事官司律师(阜宁律师电话号码)

文/董阎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2022年7月22日,范世俊的妻子吴某在律师陪同下,又走进了辽宁高院申诉大厅,要求改判范世俊无罪,这是吴某第二次向辽宁高院递交申诉书。

拆违建被判有罪

范世俊案终审判决内容

2012年5月,范世俊的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了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政府批复文件,范的公司必须在2012年7月30日前开工、在2013年7月30日前竣工,逾期开工和竣工,每延期一日,需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但是,政府没有按约交付“净地”,原因是该地块上有两个“钉子户”——黎某宾和黄某乙。凤城市政府分别于2012年4月、6月7月4次依法对黎、黄两家违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违建并未自行拆除,市政府为此又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处罚决定,黄某乙对此无异议,黎某宾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

2013年6月,凤城市政府强拆决定由东汤镇政府执行。

拆除黄家伟建时,东汤镇政府一位科长叫开门,然后由范世俊组织的拆除人员对违建进行了拆除;拆除黎家违建时,当地警方事前拉了警戒线并派员维持秩序。

黎某宾对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溪中院一审认为,拆除是政府行政处罚行为,不予赔偿,黎某宾上诉后,辽宁高院认定,拆除是政府行政处罚的结果,维持了不予赔偿原审判决。

镇政府强拆违建时,要求范世俊予以协助。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范世俊等人参与政府拆除黎黄两家违建的行为,参与拆除黄家违建被认定为犯寻衅滋事犯罪,参与拆除黎家违建被认定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判范世俊构成故意毁财罪、寻衅滋事罪等合并执行6年半,二审法院将毁财数额由29万余元认定为1.1万余元,改判范世俊刑期合并执行3年半。

提交新证据再审未开庭维持原判

范世俊及其妻子不服,申诉被丹东中院驳回后,又向辽宁省高院提起无罪申诉。

二审认定毁财价值1.1万余元共涉及19项物品,范世俊的妻子吴某认为,这19项涉案物品,没有实物、没有照片、没有录像、没有勘验笔录、没有购买时的发票、没有物品的品牌、价格和型号、没有购买年限和使用年限,根本不可能对物品市场价进行评估,为此,她向辽宁省财政厅实名举报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省财政厅调查后,经专家论证认定,19项涉案物品中16项无询价记录和完整评定估算过程,最终结论为,“评估工作底稿不能全面有效支持评估结论,不能认定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省财政厅遂以红头文件形式向辽宁高院发了公函。

2021年12月16日,辽宁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沈阳中院对本案刑事判决部分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范世俊的辩护律师王志伟提交了10组共计149页新证据,还有光盘资料等新证据。但是,沈阳中院对这些“颠覆性”的罪与非罪的证据,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二审判决。

王志伟律师认为,沈阳中院对足以推翻原有罪判决那么多新证据不进行开庭质证,严重违背了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应当”开庭的强制性规定,属严重程序违法;沈阳中院裁定还遗漏了申诉人郎某莲、错写了辩护律师的姓名和律所;辽宁高院指令仅对刑事部分再审,但沈阳中院对附带民事部分也进行了审理,很不严肃。据此,范世俊的妻子吴某再次向辽宁高院递交了无罪申诉书。

姜彩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罪判决

著名刑辩律师姜彩熠

我国著名刑辩律师、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认为,范世俊毁财、寻衅滋事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产权冤错案件。

丹东一、二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虽不正确,但可以理解,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情况,判无罪的有,判有罪的也不少。

申诉期间,申请辽宁高院调取的省财政厅“红头文件”,调取的辽宁高院和本溪中院生效的行政判决,是推翻范世俊有罪的“颠覆性”证据。包括申诉期间,律师提供的辽宁高院审委会作出的生效判决和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案例,也是推翻范世俊有罪判决的“颠覆性”证据。

姜彩熠律师说,有了上述4个方面的新证据,再认定范世俊等构成毁财和寻衅滋事犯罪,就不应该了。

姜彩熠讲了他办过的一个无罪案例,营口一家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开工等手续,因为“钉子户”导致其两年不能正常开工,该公司老板遂组织人力和设备强行拆除了“钉子户”合法房屋,虽经评估造成“钉子户”91万元财产损失,但三级法院均判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姜彩熠说,根据最高法院统一适用法律意见的文件,也应该同案同判,而凤城开发商范世俊配合参与政府依法拆除违建,1.1万元的评估报告还作废了,怎么可能构成毁财罪呢?

按照普通毁财犯罪,二审定罪的主要依据,即19项财产的评估报告无效了,定罪的证据没有了,再审怎么可能还维持原判呢?既然要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了什么东西?价值多少钱?总得有个依据吧?省财政厅“红头文件”,否定了毁财评估报告,是足以推翻原有罪判决的颠覆性证据,范世俊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就算事实不清,也是法定的无罪要件”。

关于寻衅滋事犯罪,姜彩熠认为,申诉期间,辽宁高院调取的生效行政判决,也是推翻寻衅滋事犯罪的颠覆性证据,是“有他无我”、“有我无他”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并存。

姜彩熠进一步分析,本案中,拆除黄家违建,是政府行政行为没有异议,政府领导认可。

拆除黎家违建,是否是政府行为,公安在侦查期间,没有找政府相关人员调查,刑事一、二审判决没有认定,但是,凤城市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认可是政府行为,而早在8年前,对于凤城市拆除黎家违建问题,辽宁高院和本溪中院的生效判决,也对此已有盖棺定论。同时,在辽宁高院审理期间,凤城市政府与黎某宾还就拆除问题签订了《协调意见书》,双方也都认可是政府行为。“对刑案来讲,都不需要明确认定,只要不能排除是政府行为的合理怀疑就够了”。

只要认定是政府行为,或者与政府行为有关,就从法律关系上彻底排除了寻衅滋事犯罪的基础和可能性。姜彩熠说,政府行为无论是否合法,都不能认定是寻衅滋事犯罪。“而省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绝对是推翻寻衅滋事罪的颠覆性证据”。

姜彩熠律师还介绍了2018年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案例,该案是阜宁县某房屋拆迁公司在政府征收过程中强拆刘以贵合法房屋,最高法认为,虽然是某公司实施拆除,但也不能“将行政性质的征收法律关系转化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应认定是政府行政行为,政府应该是被告。刘以贵诉拆迁公司的顾某和邓某构成故意毁财犯罪,被最高法院和江苏省三级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认定顾某和邓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姜彩熠,无论辽宁高院生效判决,还是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案例,都告诉我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之下,不可能构成故意毁财罪和寻衅滋事罪。姜彩熠律师气愤地说,退一万步讲,真是因为配合参与政府拆除违法建筑定罪,也不能“一枪两眼”,也只能择一重罪,在毁财和寻衅滋事罪中选一个罪名。

高铭暄、陈兴良、阮齐林教授等法律专家,他们也都认可姜彩熠律师的观点。专家还根据《物权法》28条的规定认为,国家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物权灭失,也是征收强拆不能定毁财罪的法律依据。

辽宁高院再次受理范世俊刑案申诉,姜彩熠对此颇感欣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很重视,近几年出台了很多文件,我们不能“办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下岗了一批职工”。现在,范世俊被羁押,企业已停产两年多,工地荒草一片,几百名工人下岗,对家庭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已造成很大损失,“希望辽宁高院能尽快提审本案,依法改判范世俊等被告人无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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