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2:20:28来源:法律常识
文/黄微 Jamina(资深媒体人)
魏则西的不幸离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正义的力量得到极大的提升。近日,29岁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硕士毕业生雷洋,又涉嫌嫖娼被抓身亡,网友的评论几乎又是一边倒。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到底应该怎么看待此事?为此,我邀请了两位著名律师梁敏先生和刘陆峰先生回答——
雷洋之死引发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
问:两位律师好!请问,雷洋之死为什么引起社会的空前关注?
梁敏律师:普通公民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动中突然死亡,作为与雷洋死亡有利害关系的执法机构单方面的死因公布,其真实性、可信性受到社会广泛的质疑和关注,说明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的增强。
刘陆峰律师:我们一般人想的是,一名湖南澧县乡下的农家子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北京名校硕士毕业后,找到了理想的工作,并在北京购房成家立业,雷洋本是众多农家子弟的楷模。可是,他的生命突然终结在公安的抓嫖执法过程中,境遇令人唏嘘。而公安机关有漏洞的通报,更令人担心,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雷洋。对雷洋案的关注,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
警方的公告增加了公众的疑虑
问:嫖娼是很重的犯罪吗,值得雷洋跳车吗?
梁敏律师:《刑法》没有设定嫖娼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可以认为嫖娼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构成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法定处罚的下限是罚款500元,上限是行政拘留15日。雷洋是否因跳车身亡,目前尚不能确定。
刘陆峰律师:嫖娼在中国尚不构成犯罪,只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只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高的上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需要说明的是,打击嫖娼也不是目前中国公安工作的重点。
问:警方一开始公布的经过,与后面说的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梁敏律师:感觉到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和信息发布有些混乱。
刘陆峰律师: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其公开的公告不仅要法言法语,要客观真实,更要符合规定和程序;此案中,第二次公告新增了雷洋打掉视频拍摄设备和从小车后座跳到副驾驶座并跳车逃跑的情节。我想问,3位警察的设备都打掉了吗?警方的公告增加了公众的疑虑。
应等待检察机关调查并公布结果
问:雷洋死在公安执法过中,应由哪一方来调查并公布真相?
梁敏律师:对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众事件,应当由当事各方之外、依法组成的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经过调查做出的公布才有公信力。
刘陆峰律师:司法机关能穷尽的只是法律事实,有些案件,也许永远没有真相,但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利益,死者家属为死者和自身利益,都会去努力追寻真相,社会公众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探寻和了解真相。
目前来说,公安机关执法中死了人,再多的解释都是一面之词,公安唯一能做的是,说明此案检察机关已介入,应等待检察机关调查并公布结果。
必须查清真相给各方一个说法
问:怎样看待社会对此事的关注和评论,你们对事件怎么看?
梁敏律师:社会对此事的关注、质疑、评论,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是,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其二是,执法机关匆匆公布的死因是否真实。
对于第一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强调的是发现违法行为当时、现场查明违法事实、固定证据,警方在现场尚未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相关事实调查、搜集、固定证据的情况下,把嫌疑人强制带离现场往警局,这样的安排也许不合理。
对于第二点,由于目前自然人死亡死因裁判制度尚未建立,有与死亡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当值执法机关公布死者死因,缺乏公信力。我认为要查清真相,给各方一个说法。
刘陆峰律师:网上的评论对公安机关骂声较多,我认为公众有权对公安机关合理质疑,但要认识到目前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基层有大量任劳任怨的一线干警应予尊重。
我个人观点认为,即使雷洋嫖娼成立,从目前查清的事实看,除非致死原因是心脏病等自身原因,否则,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鉴于雷洋小孩还未满月、精神损失大等特殊情况,我预计200万元是各项民事赔偿的底数。
建议设立死因裁判法庭,利于查明死因
问:梁律师谈到自然人死亡死因裁判制度,是怎么回事?
梁敏律师:自然人死亡是典型的法律事件,会引起诸多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死因的确定是认定这些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核心要素。通常因病、受到意外伤害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生确定死因。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死因由法医确定。
有一些情况,死者的死因无法确定,也没有人确定,例如堕楼死亡的人是死于意外还是自杀的判定。这就需要建立自然人死亡死因裁判制度。比如中国香港特区在这方就有比较成熟的制度和经验:香港死因裁判法庭(简称死因庭),由死因裁判官主持,由陪审团商议对案件的裁决。每逢有死者的亲人或律政司觉得死者的死因有可疑,就可以向死因庭要求裁判,以决定死者的死因。此外,当死者的致死原因不清晰之时,亦会由死因庭裁决死者的死因。
刘陆峰律师:香港设有死因裁判法庭,是香港的一个特别法庭,把死因的确认从案件中独立出来,确实有利于不受案件利益关系的影响,查明真正的死因。
问:雷洋的死因,公安的说法家属不认可,您认为公安机关的说法可信吗?
梁敏律师:当前网络上对雷洋死因的猜测有很多,我本人也不能毫无根据地做出判断。但是,法治国家和地区,把自然人死亡的原因的确定交给特殊的司法机构——死因裁判法庭裁决、判定的做法值得借鉴。
刘陆峰律师:嫖娼虽是一种涉嫌风化的轻微违法行为,但因嫖娼是治安处罚法中罚款上限最高的案件,有的当事人为名声,还会付出更大代价。
嫖娼被抓而致死的不在少数;我代理过湖北崇阳魏明富嫖娼被抓死在天城派出所一案,报道武汉理工大学程树良教授在黄梅嫖娼被抓死亡的《南方周末》记者也找我深谈过,类似案子情节都很雷同,雷洋案也是一样的情节。不能排除,当事人的死亡是为掩盖一些事实。
具体到雷洋案,结果有待于检察机关、死者家属和法医对真相的共同追寻。
【律师简介】
梁敏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深圳律师协会前海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受聘为深圳市人大常委立法调研的法律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志愿律师,为深圳市的法制环境优化建设建言献策。
刘陆峰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主任。关注资本市场和民生的法律公平和公正,对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因近年在媒体上点评了300余起案件,而被媒体关注。
【作者简介】
黄微Jamina 资深媒体人,曾任新华社四川分社《蜀报》“人物”版主编,后相继在著名的报社《成都商报》、《香港文汇报》任责任编辑,在《读者报》任副总编。早在1996年《蜀报》专门为其开辟专栏“成都人眼里的德国”,就成为了颇有成就的专栏作家。(微信公众号“微言耸听”)
编辑:曾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