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24:35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我的代理律师被收买了,法院也被收买了”
法官:“你向法庭说明,你的律师被谁收买了?哪个法院被收买了?被谁收买了?”
李某:“我不知道,只要我的案子输了,我就认为你们被收买了”
法官:“对你以上说的被收买的问题,有无证据证实?”
李某:“谁被收买谁知道”
法官:“合议庭三人是否被收买了?”
李某:“我不知道”
8月1日,历城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中,因李某在庭审前大声叫嚣审判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收买,法官赵燕当即向其进行讯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并自称只是随便说说,没有什么目的。
这位原告李某显然没有意识到在法庭上是不能不负责任的“随便说说”的,在法官对其进行警告后仍不收敛,他当场就为自己的“随便说说”付出了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的故意诽谤,历城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李某罚款5000元,并限期缴纳。
受到怀疑的代理人也当场即与李某解除了代理合同。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