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42:58来源:法律常识
伤残、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法律变化(以北京为例)
在201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多数地区,自然人因遭受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不统一的,即所谓“同命不同价”,赔偿主要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造成这一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城镇与农村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存在户籍制度等原因。因此,在往年遇到咨询者询问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们最先询问的就是:“您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往前追溯,明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法条依据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伤残、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数额所依据的标准,需要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这些数据主要由各地统计局进行统计并公布。
当然,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来到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逐渐增多,在城镇发生人身伤害的农村户口务工人员,也经常会以城镇标准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但需要在诉讼中提供长期务工的相关证据,所以并非所有类似案件都能据此统一获得赔偿。
逐渐地,由于中国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体系逐步完善,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率先对于部分案件统一了相应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相同)虽然指向的案件不具有普适性,但至少在法律规范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此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统一赔偿标准上开始取得重大变化。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