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29:09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龙某
【案情简介】:2019年初,罗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先后纠集龙某、缪某等人利用“借贷宝”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龙某等人负责在“借贷宝”平台上寻找合适借款人、操作放款、催收等工作,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21日,罗某、龙某等人向19名被害人共发放贷款人民币570多万元,龙某从上述非法发放贷款中获利30万元。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唐律师在接到龙某家属委托后,马上申请到看守所会见龙某并向其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阅卷并结合龙某所说的,发现龙某在被抓获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良好,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意,表示自己一定会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于是唐律师就龙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等方面向办案机关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唐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龙某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该量刑幅度,经过唐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判处龙某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