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36: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故意杀人罪上诉案。“杀人犯”被判处有期一年感觉还冤枉?因为凶手在犯罪准备阶段就被抓获了,还没有来及作案。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
四川省自贡市王女士与甘某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子。本来两个人的小日子过得还幸福,2018年10月丈夫甘某却因为一点小的家庭纠纷,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虽然没有判决他们两人离婚,但王女士认为丈夫与其离婚,是因为丈夫出轨于彭姓女子导致的,于是怀恨在心,并产生杀害甘某、彭某的念头。
王女士多次在某购物平台上浏览刀具、麻醉针、麻醉针发射器、绳子等商品,设想出多种杀人方案,都因为没有杀人的胆量,未付诸行动。从2018年底开始,王女士加入多个QQ群寻找杀手。重金之下必有勇夫!2019年2月17日,王女士婵娟通过聊天平台联系到“杀手”杨某,双方商定由杨某替王女士杀害一男一女两个人,事成后王女士向杨某支付现金36万元作为报酬。2月22日,实际在眉山的杨某告知王女士,自己如约从成都赶到自贡准备下手,让王女士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在双方交涉过程中,王女士识破杨某是在诈骗自己的钱财,并没有替自己作案的想法,打算暂且作罢。
让她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协商的信息被公安机关技术部门侦测到。2月23日,当地公安机关接上级紧急指令后,将王女士抓获归案,对其人身及处所进行搜查后,查获并扣押用于搜寻、联系杀手的手机一部。因为家庭纠纷,就找“杀手”杀人,王女士脑袋是不是有毛病?司法机关对王女士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王女士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她没有精神病。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其家庭被破坏系甘某出轨彭某所致,产生杀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在网络上寻找杀手和与冒充的杀手商定杀人细节及报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情节较轻,且系犯罪预备,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婵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将扣押的用于搜寻、联系杀手的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认为自己在网络上传播的“雇凶杀人”信息系虚假信息,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自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及QQ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能证明王婵娟主观上有杀害甘某、彭某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在网上寻找杀手并与冒充的杀手商定杀人细节及报酬的行为,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女士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何判决这么轻呢?这涉及到刑法上的一种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分子为作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为犯罪预备。根据法律规定,为一般性的犯罪行为作准备,被抓获后可以免除处罚,但对于故意杀人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不会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仅是口头说说或者告诉别人自己要实施犯罪,却没有着手准备,这属于犯罪意图,是不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不处罚“思想犯”。如果行为人着手开始犯罪,因为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这属于犯罪未遂,也是构成犯罪的。如A想去杀B,到了B的住所没有找到B就回来了,这就属于犯罪未遂。
此案幸亏公安机关发现的早,进行了及时制止,没有酿成惨案。我们不知道王女士的丈夫是否真的出轨,如果对方真的出轨,王女士应当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可逾越法律去报复,否则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