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26:2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王静澄 张德荣 陈雪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不能对驳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
一、2013年8月,宏昌公司与润和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润和公司负责代建沙漠大酒店项目。润和公司又与安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康公司实际承建该项目。
二、之后,宏昌公司股东奚茂年、胡庆忠分别成立宏伟公司和同安公司,宏昌公司与润和公司签订的上述《委托代建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至宏伟公司。同安公司曾支付部分案涉工程款。
三、因润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安康公司起诉至喀什中院,请求判令润和公司支付工程款,同安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喀什中院经审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四、同安公司不服,向新疆高院上诉,主张一审认定工程款数额有误。新疆高院认为,同安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一审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同安公司没有上诉的权利,最终裁定驳回上诉。
五、同安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以驳回上诉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因驳回上诉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的范围,法院对同安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
上诉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当上诉人不具有上诉权、上诉超过上诉期、上诉的对象是不能上诉的裁判、上诉状不符合规定时,当事人的上诉会被驳回。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审判的行为。当案件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具体、有仲裁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上诉裁定并不在此列,人民法院对驳回上诉裁定的再审申请不予审查。
一、上诉不同于起诉,驳回上诉裁定也不同于驳回起诉裁定,二者在字面上差距不大,但意义相差甚远,当事人应当注意区分,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驳回上诉裁定则不能。
二、同时应当注意,撤回起诉裁定与撤回上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延伸阅读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案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宏昌棉业公司委托金汕润和公司负责代建麦盖提县沙漠国际大酒店、沙漠公寓、建材市场、物流中心及附属工程项目。金汕润和公司又与安康兴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安康兴华公司承建金汕润和公司代建的麦盖提县宏昌建材市场工程后,因金汕润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安康兴华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同安房产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后,同安房产公司的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