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7:46:18来源:法律常识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注;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这在人防地下室之争中,可用于回击对方当事人适用《人民防空法》中的谁投资谁收益原则 。
2、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可以依据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而分离。换言之,物的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据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对物占有、使用的权利。
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法律没有规定车位使用权为物权客体。
4、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动产,是指可以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依据我国目前法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5、根据物权的客体种类,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即,凡动产上存在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都为动产物权。
权利物权是指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权利质权等。
6、按照不同的标准,物除了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外,还可作如下分类:(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孶息,(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6)特定物与种类物,(7)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7、不能认为涉及物的都是物权纠纷。物为物权关系的客体,但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因为物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
8、在不特定的物上不能设立物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须具有特定性。
9、支配是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行为,即可实现。
10、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均可以全面直接支配。与所有权不同,定限物权则要么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要么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支配使用价值的为用益物权,支配交换价值的,为担保物权。
11、所有权是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以物的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尽管可以是主张物业管理方面权利的适格诉讼主体,但不是可以主张地下室所有权的适格主体。严格依法说来,实务中,地方人民法院常认为业主委员会为属于可以主张地下室所有权的适格主体,这是错误的。
12、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的客体也包括动产,但该法却无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的规定。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特别法中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也属于用益物权。故一般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比如飞机、船舶。对于价值低的大部分动产,较易获得,将其所有权和利用价值分别归属的社会价值不大。
13、《物权法》第十九章规定的占有不是物权。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占有仅体现为人对物的支配管领关系,并不反映某种权利关系,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基于管领物的事实而成立占有。非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占有所有权人之物的,构成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仅不能享有占有权能,而且应当对所有权人承担返还原物和孶息的责任。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恶意占用、处分共有部分,该扣除的合理成本就不应当包括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