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7:37:18来源:法律常识
上篇刑事程序文章,提到侦查机关通常会使用“不如实记录陈述与辩解”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而达到指控犯罪的效果。
上周有一起不批捕的案件再次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反馈称,侦查机关在做笔录的时候不听取辩解,不记录辩解,甚至以态度不好为由威胁,当事人想要修改笔录也不准许。
后来在我们的介入之下公安机关重新给当事人做了一份完整笔录,并且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也非常重视提审当事人,进而直接影响到案件定性,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
我们始终认为嫌疑人的辩解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当嫌疑人在侦查讯问的特殊场域中处于绝对弱势时,律师应尽可能为当事人处理不利局面,以下是我们总结出来的几点经验,供同仁们参考交流:
第一,会见时给当事人普法。
普法是会见的工作重心之一,以下三点非常重要:
1. 郑重告知当事人,他所签字的每一份材料都会成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所以务必看清楚再签字。
2. 做笔录的时候,不要只简单回答,而要对不利的内容作详细辩解。比如面对毒品犯罪案件,公安通常会问“这包毒品是不是在你家搜到的?” ,聪明的当事人不能只简单回答“是的”,而要扩展辩解“是的,但这包毒品……”。
3. 如果侦查机关不如实记录或者存在威胁、恐吓的情形,有权拒绝签署笔录,不要担心“重判”、“态度不好”之类的说辞,修改或拒绝签署笔录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第二,借助监督力量。
如遇到侦查人员有严重的有罪推定倾向,且存在违法侦查行为时,律师可以借助外部监督力量,如向公安局法制部门提起信访投诉、向检察院提起侦查监督,要求纠正公安民警的违法侦查行为。我们在办理上述不批捕案件时也借助了外部监督力量,据当事人反馈,公安民警后来做笔录时态度180度大转弯,不仅认真听取并完整记录了辩解,还对之前不规范的行为向当事人进行耐心解释(当事人称“警官就差道歉了”)。
第三,争取向检察官当面陈述。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往往是通过查看侦查机关搜集的笔录和其他证据来判断案件定性,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完整记录辩解,那么笔录内容则会给检察院错觉,造成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的印象,一旦检察院下批捕令,那么案件后续作辩护将难度增加。
对此律师在会见时可以让当事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把事情经过的前因后果完整地陈述给检察官,并反馈公安机关存在不如实记录辩解的情况,让检察官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实。在此情况下借以律师对案件性质的分析,以达到案件证据不足不批捕的辩护效果。
我在会见当事人时,常会鼓励当事人“我们是战友”,“在看守所里面只有自己才能帮到自己”,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只有你对权利感兴趣,权利才会对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