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2:09:44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聚众斗殴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齐建春
案情简介:被告人裴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2015年5月1日,裴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某网吧内,因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当日下午在某地进行斗殴。后裴某某离开网吧,纠集李某某等多人准备钢管等凶器,找寻刘某某未果。当日中午裴某某、李某某再次纠集十余人,在某银行门前与刘某某及其纠集人员相遇,双方发生械斗。斗殴中,刘某某左臂被裴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间,李某某趁机将刘某某手机窃走。案发后,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分别对裴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二被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向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通知,要求为二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法院指定后,及时调配律师,分别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过程:中心指派齐建春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齐律师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会见李某某,及时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全面了解了相关案情,确定了辩护思路。
庭审中,被害人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突然提出,被告人李某某除犯聚众斗殴罪外,其窃取刘某某手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处以刑罚。
针对刘某某代理人的上述意见,承办律师及时调整思路,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入手,深入剖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辩论,驳斥刘某某代理律师的论点。最终引导法院未采纳刘某某代理人的意见,仅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处以刑罚。同时,承办律师就李某某犯罪过程中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展开论述,辩护意见基本为法院采纳。
承办结果: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切实维护了被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且呈低龄化发展。本案即属典型,令人痛惜,教训深刻。究其犯罪根源,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上看,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缺乏明辨是非能力,缺乏自我控制力,容易冲动。客观上看,家庭的溺爱或缺失,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都将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改善社会风气和家庭环境,加强正能量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真正地远离犯罪,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