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0:31:15来源:法律常识
2018-11-09 16:18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叶梦婷 通讯员 范宝华 孙昊毅
暑假里,几个同学为一只手机吵翻了天,结果把一个同学的鼻子打成轻伤。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兰溪市检察院对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今年17岁的周某是一名在校读书的高中生。7月份,学校放暑假,周某和其他多名同学凑在一起准备玩游戏,但因手中没有零花钱,便将其中一位同学的手机以300元钱予以典当,结果在手机主人 回要时,周某等人骗说是200元,被姚某言明。为发泄不满情绪,周某与二位同学(均未满十六周岁)即将姚某打了一顿,见姚某鼻部受伤流血停止,后陪同到药店买药。
经鉴定,姚某鼻部伤势达到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兰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接触周某中,发现其主观恶性不大,此次犯罪系一时冲动所致,而且在事后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陪同姚某到药店买药治疗,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周某父母获知事件后积极主动履职赔偿,取得了姚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周某的日常表现,以及是否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承办检察官分别走访了周某的家长、学校老师、村委会干部,对周某的成长经历及平时表现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周某平时表现较好。承办人随后还听取了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均表示愿意给周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充分征询了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等多方意见后, 鉴于周某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兰溪市检察院最终对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限为6个月。
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当天,兰溪市检察院与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了观护帮教协议,督促其家长对其进行有效的帮教,帮助他重新走上正确的道路。
据了解,兰溪市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今年共对5名未成年人涉嫌轻微刑事犯罪, 但有悔罪表现且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